二、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范畴的新视野
构建宪法文化,首先要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相关基本范畴进行厘定。本文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下列范畴加以辨析。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中央与地方”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西方国家一般被视为单一制国家纵向政府间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与国内学者常用的“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不同。一般认为,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2]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结构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联邦制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联邦与联邦成员的关系。
在联邦制下,较少使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提法,而使用“政府间关系”或“府际关系”的用语,在纵向上,是指联邦与联邦成员(州、共和国、邦等)以及联邦成员与其下的地方的关系。但是在我国学界,多将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与地方,或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federal government)与各联邦成员,都理解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认为地方“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下的第一级地方政府,在中国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就是州政府”。[3]
实际上,“中央与地方关系”和“纵向府际关系”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应按联邦制或单一制有所区别地理解政府间关系: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结构和政府间纵向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联邦制国家,政府有三个层次:“地方政府在政府机构体系中位于底层,中间部分则为中间政府(州、大区、省),全国性政府位于最高层。”[4]
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政府活动发生在地方、州、联邦三个层次。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所谓“联邦制”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州不是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将州政府定义为“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而地方政府是指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设或特许成立的。从美国官方文件和学者著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纵向府际关系,是指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较少使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提法。如果在美国政治学语境下使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概念,一般是指州与其下地方政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