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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文化解析

  

  但不同国家结构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不同。J.布莱泽认为,“在权力下放体制中,地方管理权委托给在地方区域行使权力的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国家通过财政和纪律的措施实行控制……与权力下放不同,地方分权意味着中央政府或其代理人的权力转交给地方政府的代表,后者不直接对中央政府或其代理人负责;而联邦制和地方分权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下级政府的独立地位明显不同:联邦制下的成员国职权行使的独立性,不同于单一制国家中地方的自治,成员国的独立性建立在宪法上,并由宪法加以保障,而不是像地方分权一样主要根源于普通立法。”[8]但也不尽然,有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其宪法也规定了地方分权。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只是在立法层面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中央与地方政府事务由国务院具体划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从上到下进行分解和细化,存在着不明确、不规范甚至不合理等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事务的性质、范围、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性、公正性等因素,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能,管理权应集中于中央;主要面向地方政府的职能,管理权应归地方;对中央和地方共有职能,中央政府主要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执行权,地方政府主要行使管理权和执行权,做到责权一致。


  

  (二)增强民主意识,扩大地方对中央决策的参与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适实质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分配、职能的配置,需要中央、地方双方的民主协商和决策的共同参与,特别是地方对中央有关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利益表达。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不仅存在单向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和指导、帮助关系,而且也存在地方对中央的影响和对中央决策的参与关系。亨廷顿指出:“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的更平等的分配”。[9]《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和《欧洲地方自治宪章》都要求,地方政府在其他层级政府涉及地方事务的决策中,应具有合理和有效的参与权和提出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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