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为适应民事生活的变迁和民法理论与规范的发展,作为潘得克吞体系基础的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宜以更具包容性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加以拓展,并以此构建民法理论体系和中国民法典的分则结构。
在海塞的时代,民法主要被理解为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其中财产关系居于显著重要的位置。所以德国民法典的分则可以按照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划分展开。
但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已经破茧而出,规范无形财产关系的知识产权也日趋成熟,所以沿袭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法已难以应付,须以拓展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来厘定民事权利体系。
如前所诉,作为潘得克吞体系基础的物权与债权二分法是对罗马法“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划分的发展,其基本的着眼点还是在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差异。现代民法理论在此基础上延伸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民事权利分类标准,虽然仍是依权利作用力的不同界定,但已拓宽至足以包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新的民事权利类型。较之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法,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可以成为周延地构建现代民事权利体系的基轴。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是依民事权力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15]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而“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人的权利,这个特定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16]按此标准,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亲属与继承仍依潘得克吞学说,为兼具“对世”与“对人”效力。笔者依此思路,建议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如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
第四编知识产权
第五编债权总则
第六编合同
第七编侵权之债
第八编亲属
第九编继承
这一体例保留了潘得克吞体系的基本结构模式,是对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例的继承。同时又不拘泥于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而是抽出其中本质的东西——效力范围的不同,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加以改良。
作为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标志的总则、分则结构仍然得以延续。只是原来“债权——物权——兼有对世与对人效力的权利”这一思路,被“绝对权——相对权——兼有对世与对人效力的权利”的思路所发展。实际上正如梅迪库斯所言德国民法典物权编与债权编的分离也是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差异为基础的。[17]只不过在当时所处的条件下,其他民事权利还不突出,所以德国民法典聚焦于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对立。
而在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之下,不仅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分可以保留,而且人格权、知识产权各得其所。人格权、知识产权与物权均为绝对权的共同属性得以呈现。这种清晰的结构不仅使民法典在逻辑关系上是自洽的,而且对于法律思维极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