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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

  

  5.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运用不能忽略司法平等。司法分流是对法定起诉原则的例外,这就意味着自由裁两全的存在,而自由裁量则不可能完全避免适用尺度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导致司法不平等。但我们可以采取明确细化规定适用标准、适用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措施来尽量避免过大的尺度差异。


  

  司法分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犹如漏斗原理一样,在起初因为违法或犯罪进入该提下的未成年人,在接受相关机关审理后,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定罪量刑,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分流予以社区矫正抑或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染缸效应”,推动我国司法分流体制的构建和完善,要做到以下几点:


  

  1.立法方面。(1)完善相关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系统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它既可以为司法提供合理的尺度和标准,又可以为公民理解和遵守法律提供明确的标杆。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散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但较为笼统,没有专门的规定。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但是一直没有被彻底运用于实践。从新中国法律体系重新建构以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观念才真正受到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应当以儿童福利为导向,针对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缺乏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司法分流即可以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规定,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增加相关条文。这样,司法就可以在一个大的框架内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也有了法律的依托,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2)相关司法解释及时跟进。在司法实践中,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针对一部法律,最高院、最高检会出台一个乃至一系列司法解释。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方面,最高院和最高检更要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以及法规进行修订,与时俱进,明确司法分流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提高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证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正常进行。


  

  2.司法方面。(1)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立少年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小组,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对未成年嫌疑人尽量不用或少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做到分开关押,在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实现与检察院、法院的无缝衔接,减少触法少年与司法系统的接触时间,避免“标签化”效应,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将符合分流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分流出去”。(2)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当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在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时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以便更好地做到缓和触法少年的抵触情绪。同时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并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起诉与否的裁量权。按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切实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另外,检察机关还应该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统一归档,做到每个案件独立卷宗,建立科学而细化的数据库,以便更好地总结触法少年的违法犯罪规律,做到流程上的规范化。(3)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成立少年法庭,严格按照审判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意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自由裁量权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被告应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侧重矫正、感化方针的适用;而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被告应坚决以刑罚来打击犯罪,使其正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4)在执行阶段,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根据其个人情况,因人而异地制定帮教措施;对于这类未成年犯,社区以及学校、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各司其职,保持同司法机关的有效联系,铸建“社会一条龙”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自信重返社会,树立健康的人生观。(5)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上,律师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未成年自身特点,辩护律师一定要富有严谨、负责、耐心的态度,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当事人甚至监护人的沟通配合工作,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和司法部门沟通,以促成未成年人的“分流”,达到最好的矫正效果。


  

  3.配套措施。(1)整合依托资源,推动未成年人分流。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相比较而言,少年司法更注重以社区矫正为基础的个别化处分。因此,整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及司法行政等相关资源,同时结合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配套资源,是促成未成年人分流的重要社会基础,是进行未成年人分流的第一步。我们应当结合国外司法分流的先进经验,制定相关法律,逐步构建相对完整的、以社区处分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分流机制,这其中包括刑事司法机关的未成年人分流,也包括学校和社区参与的未成年人分流。但是这些分流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只有将刑事司法机关分流和社会矫正的未成年人分流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体系,形成全方位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体系,促进触法少年的改正和回归。[39](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监管机构。我国未成年人分流专业化程度亟待提高,未成年人分流监管机构亟待建立健全。在实践中,可以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分流事宜。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前者包括当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社保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后者包括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慈善人士及社工代表等。在未成年人分流工作中,社区参与度关乎成败,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中来自学校、关工委、社区( 乡镇、街道、居委会及村委会) 的代表亦要占一定比例。其常设办公室设在同级政法委,作为未成年人分流常设及协调机构,整合政法资源及社会资源,全方位开展未成年人分流工作。对未成年人分流,相关分流机构要加强同学校及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要定时交换信息,同时还要注意提升分流专业化建设,分门别类、分工合作。[40](3)细化监督管理措施。对未成年人分流的跟踪、监督和管理是建立未成年人分流监管机构后的首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学校、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 乡镇、街道、居委会及村委会)的日常联系,以学校或所在社区为基础构建分流基地,健全走访、回访及帮教机制。根据其在考察期间的综合表现, 分别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视情形再决定帮教与否。为强化提高未成年人分流效果,也可以组织当地青年志愿者及社工组成未成年人分流协会。欧美未成年人分流的成功经验启发我们,志愿者的参与对于分流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触法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及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分流工作的社会化会不断加强,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会得到更好的效果。[41](4)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昆明盘龙“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适成年人”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合适成年人”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指在警察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在场,讯问才合法。这名成年人不仅要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热心公益,还要具备一定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接受过专业培训,可以是监护人、教师,也可以是其他人,他们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并协助其与司法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42]“合适成年人”主要有三个职能:一是维护触法少年的诉讼权利警方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二是为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进入相应的社区并协助其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帮教并督促落实。[43]在未成年人分流工作中,要注意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教育、感化和挽救触法少年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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