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行法律对“分流”二字只字未提,但是实际上已经有所适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不过与多数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分流适用比例极低。以北京为例,1998年北京共立案11241件,其中只有194位犯罪嫌疑人不被起诉,通过酌定不起诉分流处置的只有58人。[22]1997年全国的不起诉率占4.2%。但是由于繁杂的适用程序和较窄的适用范围,到1998年,不起诉率降至2.5%。自此,不起诉率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1999年占到约2%,2000年占2.4%,到2002年小幅上升至3%,2003年又降至 2.8%,2004年占3.3%,到2005年占到2.4%。[23]虽然我国没有对未成年人不起诉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在如此低的不起诉率中,绝大多数案件为未成年人案件。
我国还存在关于“社区服务令”和“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2001年5月2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犯有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达了特殊的法律文书—社区服务令,指令其到某居委会进行无薪社会服务,服务期限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7月26日。该居委会受长安区检察院的委托组成帮教感化小组,制订了一系列帮教的具体计划。在社区服务令执行期间,该未成年人除参加公益性劳动外,还被安排参与读法律书,听残废军人讲人生、讲传统,参观烈士陵园等有益活动。2001年7月26日,社区服务令期满,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鉴于该未成年人在社区服务令期间表现良好,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4]这一案件揭开了中国社区矫正的序幕。社区矫正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
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25]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展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典,揭开了社区矫正的新篇章。
2002年6月,由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一起合作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启动。这是我国第一个以挽救触法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为目标的司法试点项目,《法制日报》称之为“一项挽救触法少年的阳光工程”。盘龙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主任张月如说:“对未成年人触犯法律而言,如果一律将他们送进监狱,很可能让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背上沉重的枷锁,难以就学、就业,进而产生与社会对立的不良心态,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通过‘司法分流’,可以较大限度地避免对未成年人的监禁,让他们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同时,张月如介绍,“司法分流”不是针对所有违法的未成年人,而是将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选择的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其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是否是初次、偶尔、无意犯罪,是不是被人利用,产生的后果是不是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很大,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26]试点中约有三成触法少年被“分流”,749名被分流的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27]这一模式被专家称为“盘龙模式”。2007年1月18日,该项目第二期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及北京市、安徽省进行推广。[28]
2.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必要性
司法分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分流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对未成年人通过分流确定不同处理方式,尽量使更少的未成年人接触司法审判程序,通过分流的方式他们纳入社会教育体系是有其必要性的。
(1)司法分流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青春期是个人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阶段,由于对自我和对社会的认识还不成熟,缺乏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未成年人很容易做出违背社会规则的事情来,甚至产生违法犯罪的后果。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比成年人犯罪为普遍。与之相对的是,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他们的犯罪原因错综复杂,只得一提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很高,所以容易接受教育和矫正,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强调预防而非惩治。据统计,在浙江省约19.1%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问题家庭。其中约17.02%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自离异家庭,约2.08%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单亲家庭。[29]这些数据标明环境对未成年人有着深远影响。所以,社会、国家、学校以及家庭都应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2)司法分流可以有效避免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化。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他们对自身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渴望得到同龄人认可的愿望比较强烈,而且善于模仿,易受到身边同伴的影响,因此,较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未成年人由于其对周围环境和人群的依赖性,以及青春期懵懂和冲动性格,通常较成年人更为注重“兄弟义气”,更容易受到煽动,形成团伙犯罪。这也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比较常见的一大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刑事惩罚措施,尤其是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可能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容易交叉感染的环境,这对处在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危险的,所以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更注重教育和补救,而不是简单地处以强硬的惩罚措施,给未成年人以自我修复的机会;通过社会的教育和监督,加大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