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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

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


陈立毅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日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分流在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问题上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宜在全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现状以及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之举措。通过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旨在为建立一个由政府推动,以社区为基础,并整合相关社会资源的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提供些许参考,并以此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程序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司法分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全文】
  

  一、未成年人司法分流概述


  

  1.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概念


  

  “司法分流”(diversion),又称为“未成年人转向”或“非正式缓刑”( informal probation) ,是指伴随未成年人从法院移转至替代措施而产生的由正式司法程序到非司法程序转化的过程。[1]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警告和训诫等方式,将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从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等强制措施,使之能够回归正常的生活。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瑞钦指出,“问题少年初次被逮捕时年龄逾低,其多重性格违常被归为偏差的可能性较高。”[2]即少年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年龄愈早,其被标签为罪犯的概率就越高,就越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对此,一些国际条约也做了相关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在适当和必要的时候,制定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同时,该公约第4 款又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利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第15 条规定会员国“应对现有的程序进行一次审查,如可能应制定转送教改或其他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系统的措施, 以避免对受到犯罪指控的青少年实行刑事司法制度。应采取适当的步骤, 在逮捕前、审判前、审判和审判后阶段全国范围都可采用广泛的各种替代和教育措施, 以防止重犯并促进儿童罪犯在社会中改过自新。”这些国际条约均旨在督促各个缔约国制定未成年人非正式程序,以避免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正式司法程序,而导致不利后果。


  

  少年司法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程,已经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而作为少年司法重中之重的司法分流,毫无疑问已经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性。尽管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已经被较为广泛地运用,但是在学术界,对于“司法分流”这一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司法分流摒弃了正式的、常规的司法程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流处置。但是细细探讨这一概念,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可能性——司法分流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司法分流,其价值核心倾向于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与司法程序的接触,即侧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这一方面。在这一概念下,司法分流涵盖了所有的替代司法程序的社会规制措施,这些措施不仅仅包括尽早地结束司法侦查、检查、审判程序,也包括尽可能地减少惩罚措施;而狭义的司法分流,则是将价值核心置于诉讼效益,追求尽可能的避免司法审判程序的效果,即由社会规制程序取代司法审判程序。依据这一界定,缓刑、假释等措施都被视为广义上的司法分流;而狭义上的司法分流,仅仅包含刑事审判中对诉讼程序的分流处置,不包含刑事执行阶段的分流处置,假释、缓刑等措施事实上已经经历了较为完整的司法审判和部分执行措施,不视为狭义上的司法分流。国外对司法分流的讨论非常普遍,德国和美国都倾向于采用狭义角度来界定司法分流的概念。[3]在中国,学界对“司法分流”的内涵和外延适用意见不统一,但倾向于结合社区矫正,在广义上探讨司法分流制度的建构。[4]本文采用狭义上的司法分流概念。


  

  2.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历史沿革


  

  司法分流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19世纪末,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成立,将未成年人从刑事法院中分离出来。此后,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成为一种趋势,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这种分流都是少年司法发展的方向所在。纽约、底特律等几个大城市警察局都设立了犯罪预防处,为司法分流的产生与适用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分流的发展势头较为缓慢,对少年犯罪的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对预期的预防犯罪也收效不大。在当时,“标签理论”在刑事政策中还是存在较大影响。根据“标签理论”,犯罪是社会将犯罪人抛弃的一道标签。有关机关通过一定的仪式,特别是司法程序,将犯罪的标签牢牢地贴在犯罪人身上,不能分离。这对犯罪人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它导致犯罪人对自我价值产生质疑,社会负面评价增多,使之很难再融入社会,甚至不能正常生活。根据这一状况,执行刑事政策建议的委员会在1967年提出用宽松但是有效的措施替代对未成年人的正式刑事惩罚体制。在随后的报告《犯罪在自由社会中的挑战》(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中,该委员会针对少年司法现状提出问题少年过早地涉入司法程序会增加其将来再次犯罪的几率,而且极易造成标签化的不利后果。据此,委员会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依靠少年司法制度本身,而应当发展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替代措施,尤其是要重点推行非正式诉讼外程序,以尽可能地减少正式诉讼所带来的标签化痕迹。至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分流由从普通的刑事司法移转至少年司法,而渐渐演变为从少年司法正式司法程序移转至非正式程序。这是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进程中的两个重大进展:第一阶段的意义是将未成年人司法从整个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是两个司法系统间的移转;第二阶段则是在少年司法制度与社区矫正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非正式诉讼外解决方式,这一方式是存在于少年司法体系之内的,与普通刑事司法并无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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