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拥有数量最大的未成年人群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到1989年达到了顶峰。虽然此后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趋势基本被控制住,但是从总量上来看,犯罪数量仍然相当大。据统计,自1998年到2002年,共有216000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追诉。其中,2000年至2002年共有140000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追诉,与1997年至1999年的100000起相比,增加了近36%。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从1996年的11.9%到2004年的13.8%。[11]
另外,根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统计,“在上世纪 80 年代的10年间,仅公安机关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犯罪的少年数量就占全体犯罪人数总数的20%左右。当然,这其中还不包括那此未满14岁,却已做出事实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12]据统计,仅 2003 年,“25 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 70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并且每一分钟就有一个青少年受到犯罪的侵害”。[13]此外,根据2001-2003年受到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大案主犯情况观察,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第一次受到法律处罚的年龄均在20岁以下。我国学者邬庆祥在上海少年管教所做的一项调查发现:“未成年人若出现不良行为(14周岁以下)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14-18周岁),其重新犯罪率明显高于成年刑释人员”。而且,“第一次违法犯罪时的年龄越小,犯罪恶习就越顽固,越难以矫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其中,“第一次作案在7-10 岁的少年重犯率为 38.5%,11-14 岁少年重犯罪为24.7%,15-18 岁少年重犯率为 11.3%”。[14]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一些显著特点:?犯罪主体低龄化。据统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提前了二至三岁,犯罪的高发年龄在十八岁左右,其中以十四至十六岁的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15]?犯罪形式呈现组织化、团伙化。这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力量较小的原因,单独作案往往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而结成团伙或组织则可以互相壮胆,便于犯罪得逞,因此团伙化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实际中,未成年人喜欢以合群性来确定自身的形象,当一些贪图物质享受,或被社会、学校所排斥的未成年人聚到了一起,他们的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逐渐加强。有些甚至模仿电影以及武侠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成立所谓帮会,成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 40%以上。[16]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甚至组织严密、目标明确、分工具体,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对社会具有更大、更难以预测的危害。?犯罪诱因的时代化。至2004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约9400万,其中约有一半是年龄低于24周岁的青少年。”网络信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要有意识的对其筛选,有选择的接受。对于自我意识和自我判断尚未完全成形的未成年人来说,在缺乏引导情况下,接触一些网上传播的淫秽、暴力等内容会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15个省的数据统计,在2000年约有4.1%的未成年犯罪人受网络的影响,到2003这一比例上升到25.1%。随着不规范的网吧营业点的增多,未成年人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负面信息的影响。在中国的部分省市,80%以上的网吧顾客是未成年人。他们日夜沉迷于网络游戏,甚至于荒废了学业,影响身心健康。为了支付上网游戏等费用,有些未成年人甚至走上了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根据数据显示,约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者曾经一度沉迷于网吧。[17]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④重新犯罪几率较高。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自身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原因,其中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社会后遭受的歧视和排斥是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犯罪学家弗兰克·坦南鲍姆曾经提到:“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一个贴上标签、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如果这种方式与刺激关系理论有点意义的话,那么,处理少年犯罪人的整个过程就是有害的。因为这个过程使少年犯罪人认识到,无论是就他自己来说,还是对环境而言,它都是一个少年犯罪人。”[18]在普通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结束后比较难以展开新的生活,即使他们自身有重新生活的愿望,但很容易被贴上标签,而遭到社会的排斥。相较于重新融入社会的艰难,他们更容易与社会上的其他不良人员接触,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⑤未成年犯文化程度较低。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约一千万闲散未成年人,这一群体正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成员。青少年由于年龄小、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因被误导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比成年人要大,这一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阶段。这个时候如果未成年人不成受到良好的教育,就比较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从而误入犯罪的歧途。在被调查未成年犯中,多数都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7.1%的人学习成绩中下或根本跟不上,50.3%很少或从未受过老师表扬, 68.7%的人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只有 30%左右。[19]通过调查显示,文化水平低导致许多犯罪未成年人对法律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现状
在我国古代立法中就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这一思想也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所体现。根据《法经》记载,战国时期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得以减轻惩罚。[20]《礼记》中也记载,西周时期“悼与毫,虽有罪不加刑焉”,即7岁以下者即使犯了罪也不处罚。[21]虽然我国古代就已经有相关规定和做法,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只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不甚具体的规定。虽然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但是由于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很难真正落到实处。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分流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加以明确,与此相关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社区矫正等机制都在探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