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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表达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如,A·埃德理论中的“实现义务”内容过于宽泛,“实现”一词可以说隐含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保护”;而张翔博士的并列“三义务”又没有体现义务履行的难易程度顺序,而且从词性上看,“消极”不是动词,与“给付”和“保护”的词性不一致,因而从义务主体角度来限定,“消极”宜改为“尊重”。取二者之长,我们认为可以将义务内容按照履行难易程度分为从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尊重、保护和给付。{28}


  

  如前所述,“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程度取决于义务履行的难易程度”,那么根据社会权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三个层次,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程度也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尊重义务。即义务主体不干涉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消极义务,它是直接的、立即生效的,也是自动执行的而不需要国家的积极措施,因而其在司法裁判中只要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就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社会权条款。第二,保护义务。即“当公民基本权利遭到私法主体的侵害时,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于国家保护义务功能主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它同防御权功能一样,首先体现了法治国家中的自由权理念,而不是社会国家中的社会权理念。”{29}因此,保护义务也同样可以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宪法社会权条款。第三,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以创造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采取必要行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在缺乏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直接提供诸如食品或可以用于食品的资源之类的基本需求。由于给付义务依赖于国家可以获得的资源程度,因而在司法裁判中,只有在“国家承担维持人的尊严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每种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30}的程度内才能直接适用宪法社会权条款。


【作者简介】
邓炜辉(1985-),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注释】我们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涉及到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案件主要有:1、“宜昌市无线厂诉卢玲等四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2、“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3、“龙建康诉中州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案”;4、“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5、“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6、1996年“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决定侵犯劳动权案”;7、“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侵犯社会受益权案”。以上案例分别参见《公报》2000(6)、1999(5)、1989(1)、2001(5);《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2、30辑。
在审判实践中,虽然存在独立适用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如“范雪珍、范昌其、范桂娣、范昌波、范小蓉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案”(该案可参见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1页),但其并不属于社会权案件。
【参考文献】{1}、{10}参见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参见郑功成.中国民生的两大主题: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J}.理论与探索,2004(5).
{3}、{6}参见龚向和.民生之路的宪法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8(5).
{4} 蒋银华、邓成明.论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视角{J}.求索,2008(2).
{5} 吴忠民.重视民生: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1).
{7}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8} 吴淞豫.权利救济的真空和补缺——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衔接{A}//肖金明.人权保障与人权制约{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9} 参见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J}.法学研究,2004(2).
{11} 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M}.(吉林.2000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M}.(总第3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N}.1999(5).
{14} 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5} 黄金荣.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一种中国的视角{A}//柳华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6} 李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解释评析{A}//张庆福.宪政论丛{C}.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7}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8} 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19} 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J}.中国法学,2008(3).
{20} 董皞.法官释法的困惑与出路{J}.法商研究,2004(2).
{2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J}.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2} 杨海坤、上官丕亮.宪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4} 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J}.法商研究,1995(6).
{25} Jeremy Waldron, Liberal Rights, Collected Papers 1981-199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203, 204.
{26} See Asbj?rn Eide, The Right to Food as a Human Right, UN Doc. E/CN.4/Sub.2/1987/23.
{27}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中国法学,2006(1).
{28} 参见龚向和.理想与现实: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9(4)
{29} 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J}.法学研究,2008(1).
{30}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3, UN Doc E/19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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