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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表达

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表达


邓炜辉


【摘要】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是落实“民生至上”宪政理念的必然选择。目前,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社会权条款裁判案件已开始步入司法实践舞台,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规范和完善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必须依照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递进次序,由受案法院以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形式予以直接适用。
【关键词】宪法社会权条款;司法裁判;民生至上;理性表达
【全文】
  

  纵观世界,半个多世纪以来,宪法作为“裁判规则”所形成的“宪法判例”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我们今天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理性秩序。通过宪法判例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原理”正在渗透到现代社会每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之中。{1}(P633)在我国,面对公民不断张扬的人权意识,人民法院对于一些由于普通法律缺位形成的宪法社会权救济案件,在穷尽普通法律救济仍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宪法社会权条款,不可谓不说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又一新的征程。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关于宪法社会权条款可裁判性的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否认宪法社会权条款具有可裁判性的呼声仍很高涨。为避免理论和现实的严重分化与脱节,本文认为,以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适用为契机,科学合理地论证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正当性并对其予以规范和完善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生成机理: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理论逻辑


  

  (一)民生至上: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逻辑起点


  

  自十六大始,民生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道最耀眼的光芒,社会各界对民生的讨论可谓目不暇接,甚有学者直接将这一阶段解读为“后改革开放时代”,即国家从重视经济增长开始走向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2}从宪法学角度看,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法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的各种社会权,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目标指向为共享、平等、和谐的美好的社会。{3}而坚持“民生至上”,实质上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把尊生爱人、保民养民作为最高的价值,把是否有利于人民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4}“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5}同时,在宪法效力上,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方式,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保障”。{6}因而,通过规定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社会权,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民生紧密地融为一体是实现“民生至上”的根本路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民生至上”的最终落实还必须依赖于宪法社会权的实现。即民生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需要在宪法中规定社会权,同时还必须考虑如何在司法裁判中确认其司法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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