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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2.完善监视居住制度


  

  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历来为理论界所诟病,司法实务中亦适用率不高,主张取消监视居住的观点不在少数。有论者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取消监视居住的理由:一是监视居住与变相羁押之间的界限难以把握,执行难度大;二是监视居住极大地增加了执行机关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是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模糊,适用率低,实践价值不大。[18]诚然,监视居住确实存在实用性较差以及执行起来不好把握等诸多问题,但鉴于我国目前羁押率依然较高以及羁押替代措施明显不足的现实局面,保留监视居住制度无疑能够在羁押与取保候审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缓冲和过渡机制,在丰富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选择的同时也有助于扩大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实现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完善现有的监视居住制度,以使其能够切实发挥应有效用。


  

  《修正案(草案)》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替代措施的立法意图值得肯定,这一定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羁押条件但又存在不适宜进行羁押的情形;二是监视居住适用于不符合羁押条件但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总的方向,应当是限制和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但仔细研读后不难发现,《修正案(草案)》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监视居住的功能定位模糊,既想将监视居住作为羁押替代措施以减少羁押的适用,又把监视居住作为类羁押或准羁押措施;既想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分,又把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任意性过大,适用的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缺乏外部监督等,很有可能在具体实施中被扩大适用,歪曲适用,甚至异化为类似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收容审查制度。使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体系受到冲击,徒具形式。侦查机关完全可能规避法律规定的提请批准逮捕程序,转而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秘密性和随意性,极易产生变相羁押的效果,进而使本次立法修改可能取得的其他进步,如逮捕后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予以羁押、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实施中全都化为泡影,客观上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大开绿灯。


  

  笔者认为,完善监视居住必须严格坚持其羁押替代措施的立法定位,目的是限制和减少羁押的适用。为此应当作出如下修改:第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为符合羁押条件但是不适宜进行羁押的,以及不符合羁押条件但是需要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被追诉人;第二,监视居住的实质是非羁押,因此不能完全剥夺被监视居住者的人身自由,不能形成变相羁押或实质羁押;第三,规范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对于有住处的被追诉人必须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没有固定住处又确实需要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则可以在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或特定的公共场所进行;第四,缩短监视居住的期限,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第五,强化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明确被监视居住人有权会见其亲属和聘请的律师,而且无需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被监视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消监视居住等。


【作者简介】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参见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70页。
监听、监控等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并无专门条文予以规范,但在《修正案(草案)》中已经将其作为技术侦查的部分内容纳入到“侦查”专章之中。
参见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参见杨雄:《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倾向之反思——以预防性羁押为范例》,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参见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7期。
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4页。
前引,林山田书,第170页。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参见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参见前引,林钰雄书,第263页。
预防性羁押在国外主要适用于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可能的情形,但在我国的适用情形却包括再犯新罪的可能以及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
前引,克劳思·罗科信书,第285页。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参见陈光中、张小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前引,孙长永文;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等等。
参见王丽娜:《在押人员判决前有望见家属》,载《京华时报》2011年3月9日第8版。
前引,徐静村、潘金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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