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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多学科实践面向

  

  四、人权法学多学科研究的问题与克服


  

  学科固有分野,知识永无界限。人权法学的研究是开放的,举凡与人的尊严、自由相关的观念性、伦理性与制度性范畴,都能成为其主题。人权法学的开放性使其跨越不同的法律部门,各类有关人权的法律规范条陈其间而不易成为逻辑完整、清晰可辨的统一体系。有学者指出,“与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相似的是,人权法的法律渊源也具有纵向上的多位阶性与横向上多规范并列的特点,但与之不同的是,人权法是由宪法和各部门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法规范整合而成的一个法规范体系,它围绕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主题展开,聚集着多样化的法律调整对象,并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整方法,由多部门法规范纵横交错而成一个混合法体系。”[39]这种看似混乱的状况,使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容易滑向各个领域混杂在一起的学术拼盘。


  

  如何克服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人权法在一定意义上高于部门法,但绝非超脱于部门法。跨部门法的人权法的研究范畴既存在于不同学科之中,也能够逐步抽象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人权法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人权原理的研究为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价值基础,人权法学的价值论研究已比较成熟。法制发展与法学研究为人权法学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规范和理论基础,以实践为问题来源和指向的研究方法就是其保持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面对社会的快速转型,人权法学的解释力和改造力拥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空间。从多学科与实践的双重面向上,或许需要重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多学科研究应当成为自觉。在法学中,人权法学最具有多学科研究的必要和可能,最具有成为一门综合学问的潜质。人权法学不可像其他部门法学科一样画地为牢,它应当承担整合法学内部学科“四分五裂”的责任。人权法学的研究视野还应横向扫描,吸收、渗透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成果,以综合能力体现交叉优势。通过将不同学科共同关注的那些话题统合到人权法的视野之中,避免断片式成果,体现法学知识的有效性。


  

  第二,协调学理式研究与对策式研究的关系。人权法学具有强烈的实践特征,不可“躲进小楼成一统”,须怀“安得广厦千万间”之心。实现这一学术使命,研究者需要从学理式研究和对策式研究两方面着手而不可偏执一端。我们并不认为人权能够一劳永逸的实现,也不认为制度的完善能够使人权状况得到完全改观。制度本身也要接受人权标准的检验,人权化的制度手段毋宁是对现实缺失的补强。为立法、政策、制度提供对策固然是重要的学术责任,但不能成为学术研究的全部。仅仅停留于应景式的对策层面,恐怕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容易被现实主义所俘虏,难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难以解决转型社会面临的结构性难题。人权法学的实践性绝不意味着着眼于一个个的细枝末节——那恰恰违背了丰富的、立体的社会现实的本质。我们应当从理念、制度和现实的相互关系中把握现实中的人权瓶颈,从实践出发回溯到理论层次认清问题,再落脚于如何切实解决问题。


  

  第三,以上述两方面为基础,凝练有机统一的研究方法群。在多学科的背景下,人权法学有必要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问题。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哪一项可以成为人权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我们认为,从法学的纯粹性上说,规范分析应当成为人权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但是人权法学具有与其他部门法学不同的特点。“规范性的人权原则可以促使人们去争取将人权制定于法律中”,但是限于技术性的法律论述,却无法帮助我们理解人权法的“社会与政治的渊源和结果”。[40]因而,价值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并非只是补充,而也构成基本方法。人权法学研究应当体现三种方法的有机统一,以方法群的形式面对不断发展的研究对象。对此,我们需要用更多的努力去探索和积累。


【作者简介】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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