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权法学多学科研究的问题与克服
学科固有分野,知识永无界限。人权法学的研究是开放的,举凡与人的尊严、自由相关的观念性、伦理性与制度性范畴,都能成为其主题。人权法学的开放性使其跨越不同的法律部门,各类有关人权的法律规范条陈其间而不易成为逻辑完整、清晰可辨的统一体系。有学者指出,“与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相似的是,人权法的法律渊源也具有纵向上的多位阶性与横向上多规范并列的特点,但与之不同的是,人权法是由宪法和各部门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法规范整合而成的一个法规范体系,它围绕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主题展开,聚集着多样化的法律调整对象,并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整方法,由多部门法规范纵横交错而成一个混合法体系。”[39]这种看似混乱的状况,使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容易滑向各个领域混杂在一起的学术拼盘。
如何克服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人权法在一定意义上高于部门法,但绝非超脱于部门法。跨部门法的人权法的研究范畴既存在于不同学科之中,也能够逐步抽象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人权法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人权原理的研究为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价值基础,人权法学的价值论研究已比较成熟。法制发展与法学研究为人权法学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规范和理论基础,以实践为问题来源和指向的研究方法就是其保持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面对社会的快速转型,人权法学的解释力和改造力拥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空间。从多学科与实践的双重面向上,或许需要重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多学科研究应当成为自觉。在法学中,人权法学最具有多学科研究的必要和可能,最具有成为一门综合学问的潜质。人权法学不可像其他部门法学科一样画地为牢,它应当承担整合法学内部学科“四分五裂”的责任。人权法学的研究视野还应横向扫描,吸收、渗透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成果,以综合能力体现交叉优势。通过将不同学科共同关注的那些话题统合到人权法的视野之中,避免断片式成果,体现法学知识的有效性。
第二,协调学理式研究与对策式研究的关系。人权法学具有强烈的实践特征,不可“躲进小楼成一统”,须怀“安得广厦千万间”之心。实现这一学术使命,研究者需要从学理式研究和对策式研究两方面着手而不可偏执一端。我们并不认为人权能够一劳永逸的实现,也不认为制度的完善能够使人权状况得到完全改观。制度本身也要接受人权标准的检验,人权化的制度手段毋宁是对现实缺失的补强。为立法、政策、制度提供对策固然是重要的学术责任,但不能成为学术研究的全部。仅仅停留于应景式的对策层面,恐怕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容易被现实主义所俘虏,难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难以解决转型社会面临的结构性难题。人权法学的实践性绝不意味着着眼于一个个的细枝末节——那恰恰违背了丰富的、立体的社会现实的本质。我们应当从理念、制度和现实的相互关系中把握现实中的人权瓶颈,从实践出发回溯到理论层次认清问题,再落脚于如何切实解决问题。
第三,以上述两方面为基础,凝练有机统一的研究方法群。在多学科的背景下,人权法学有必要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问题。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哪一项可以成为人权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我们认为,从法学的纯粹性上说,规范分析应当成为人权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但是人权法学具有与其他部门法学不同的特点。“规范性的人权原则可以促使人们去争取将人权制定于法律中”,但是限于技术性的法律论述,却无法帮助我们理解人权法的“社会与政治的渊源和结果”。[40]因而,价值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并非只是补充,而也构成基本方法。人权法学研究应当体现三种方法的有机统一,以方法群的形式面对不断发展的研究对象。对此,我们需要用更多的努力去探索和积累。
【作者简介】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6页、第32页、第8页。
杰克·唐纳利:《人权的相对普遍性》,徐爽译,载《人权研究》(第九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0-325页。
杜维明:《文化多元、文化间对话与和谐:一种儒家视角》,《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罗豪才:《不一样的文化可一样尊重人的尊严》,《光明日报》2011年9月22日。
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从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贡献出发》,《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侯猛:《权利观念的中国化——从民族国家选择到社区伦理挑战》,《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张龑:《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以德国法和一般法学理论为背景》,《法学家》2010年第6期。
徐显明:《人权观念在中国的百年历程》,《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张薇薇:《“人权条款”:
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毛俊响:《国际人权公约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郭春镇:《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
宪法第九修正案》,载《人权研究》(第九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夏泽祥:《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之实施——从美国宪法“保留权利条款”生效方式说起》,《法学》2010年第12期。
杜承铭:《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袁立:《公民基本权利野视下国家义务的边界》,《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热点聚焦”关于农民权益的一组论文。
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许多奇:《从税收优惠到全面社会保障——以残疾人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为视角》,《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郑智航:《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以中国的廉租房制度为例》,《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湛中乐、苏宇:《消除贫困与人权保障:中国的进展与反思》,《人权》2010年第1期。
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
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常凯:《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与职业安全卫生法治》,《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赵红梅:《从“富士康事件”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法学》2010年第8期。
孙国平:《“过劳死”的比较法思考》,《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任喜荣:《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
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叶青、陈海锋:《由赵作海案引发的程序法反思》,《法学》2010年第6期。
陈永生:《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政法论坛》2011年第 6 期;严励:《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该予以废除》,《法学》2010年第6期。
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
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陈瑞华:《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南方周末》2011年9月1日。
程雷:《秘密侦查立法宏观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全球风险社会》,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
于志刚:《“风险
刑法”不可行》,《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刘艳红:《“风险
刑法”理论不能动摇
刑法谦抑主义》,《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张伟:《试析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内法依据》,《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杨成铭:《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杨成铭:《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关系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王岩云:《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张明根:《交叉学科、跨学科研究及其启示》,《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Michael Freeman:《人权:跨学科的探究》,汤智贸译,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第84-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