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权法学的多学科与实践性
上述统计分析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考察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方式。当然,要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可能还需要借助于更多的分析指标,如分析每篇文章涉及的法学二级学科有多少、研究方法有多少。并且运用了其他学科的文献,并不一定表明熟练运用了该学科的研究方法,因而上述统计分析可能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尽管如此,上述统计却能够启示我们下列问题:
第一,人权法学为何要重视多学科研究?人权法学关注的问题既体现为人权原理这种具有哲学意味的理论问题,又体现为丰富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与人的尊严相关的各种现实问题。以往的学术发展将这些问题划归不同的法学部门予以研究,且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人权保障的现实提出了多学科综合研究的要求。“科学的单纯纵向分化,割裂了科学研究客体和科学自身整体性的内在联系,局限了研究者的视野和思维空间。”[38]我国法学多年来的狭隘门户封闭状况严重阻碍了它的发展。对于法学是否应当广泛引入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分析方法,我们持谨慎的态度,认为借鉴其他学科范式和方法的前提是保持法学的独立和自主性,但法学学科内部必须融合贯通,而且应尽快进行。一则,法学作为规范的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共通性;二则,法学内部各学科的价值指引是一致的,都服从于法治和人权精神;三则,打破森严壁垒,早已是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问题。法学内部的割裂状态,屡屡导致不同分支学科对于同一问题的解答各说各话,无法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如果在学科内部都不能达到圆满和自洽,又如何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与竞争?更为重要的是,人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本身就是学科综合的产物。从人权的发展历程看,其进步有赖于人本哲学的理论支撑,有赖于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支撑,也有赖于特定社会文化的支持。是故,人权法学的进步也一定有赖于多学科综合知识的滋养。
第二,如何认识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首先,人权法学与人权理论并不等同。人权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不是法学的,而是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哲学和伦理学的,它关系到我们如何认识人自身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人权理论可以成为人权法学价值上的理论基础,但不能涵盖后者的全部。人权法学虽然以人权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它仍需从法学的历史与传统中寻找正当性和学术脉络。其次,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具有天然的可能,因为无论是宪法学、刑法学还是民法学、社会法学,它们关注点的一致性为人权法学的统一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再次,要认真对待不同学科在人权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合理把握多学科研究的“度”。人权法学并不是取消其他学科的独立性,后者仍然保留自己体系化的学科领域,只不过在某些问题上突出体现以人权法学为核心的综合意义。多学科研究并不是研究方式的终结,而只是实现人权法学自身圆满的基本路径。无论是价值问题还是事实问题,都有从不同学科共同着手的必要,也有对多学科研究成果统合的必要。
第三,怎样进行人权法学的多学科研究?这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传统学科划分为依据,体现为内部综合与外部综合。所谓内部综合,就是综合法学学科内部的各二级学科。所谓外部综合,就是综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某些自然科学学科。二是以问题为依据,体现为价值层面的综合、规范层面的综合和实践层面的综合。所谓规范层面的综合,就是综合宪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所谓价值层面的综合,就是综合人权理念与文化、伦理、正义、政治道德等分散于不同学科但都属于人权法基础的价值问题;所谓实践方面的综合,就是综合研究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社会参与等手段对于人权现实的影响问题。
这两种方式并非截然区分,它们以问题为导向而交织在一起。比如就刑事诉讼问题而言,单纯从程序法的角度能够进行比较细致的技术分析,但是技术与科学还有一定的距离,科学要有完整的范式、逻辑进路和价值体系。诉讼法可以提供程序正义这一价值要素,但它必然要与人权保障、正当利益、权力配置与制约等关联在一起,而后者就需要宪法学的支持。又如国际人权问题,人权法涉及的多与国际公法有关,但是比较法的知识和理论背景也不可少,否则,对于人权高于主权的认知,可能就会陷于意识形态的泥沼。再如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的和谐人权观,在东西方人权理念存在差异的情形下,从中国传统资源中论证人权的合理性与保障模式,比生搬硬塞的移植西方更适应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它不但可能成为中国人权(法)理论新的逻辑进路的基础,而且可能超越普遍性与相对性之争而成为新的人权话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