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人权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杨成铭探讨了其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认为人权机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或提起诉讼,提供专家意见或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等形式为其提供帮助,部分人权机构有权监督司法机关,并可通过请求协助调查和申请执行其决定等方式利用司法资源。[35]由于行政行为往往属于人权机构管辖和调查的对象,人权机构可以调解行政机关与申诉人之间的人权纠纷,部分人权机构还可就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人权作出决定,并可对救济人权的方法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少数人权机构还可执行此决定。[36]我们认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宪法架构,合理安置其宪法地位,尤其是要处理好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而且国家人权机构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是否有能力实施宪法尤其是人权条款亦需综合的考量,单一的应然推演并不能解决此问题。
二、人权法学的研究态势
上述成果表明,学者们既关注人权思想与原理的探讨,也关注从不同学科、从实践角度入手探讨现实的人权问题,其关注点、讨论方式和解释方案都是多元的。对于人权法学研究中的多学科和实践性特点,可以从论文信息的统计分析上反映出来。
(一)关于研究主题
通过统计近两年论文的主题分布情况,并与2008年、2009年的数据对比,得到表1的结果。
从表1的数据可以发现,在比例关系上呈现出“两多两少”:人权法原理与思想、具体权利及其制度的研究有所减少,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国际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的研究有所增多,并且这四类主题各自的增减趋势三年来几乎是持续的。原因何在?
其一,可能与权利话语的表达与实现方式有关。权利本位是二十余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话语。“人权研究经历了从不赞成人权口号,到谨慎探寻、小心论证,再到大胆宣扬,从将人权与社会制度捆绑到对普遍人权的普遍认同,从人权理念介绍、人权制度借鉴到人权理论、人权规则和人权实践三者研究的齐头推进的发展过程。”[37]权利的正当性已是共识,权利论证虽然还是人权法学的重要领域,但已成为普遍接受的论证前提了。面对利益冲突和新的利益主张,学者们更多是从规则和实践层面给出处理方案。可以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应不应当有什么权利,而是怎样把宪法权利、法律权利转换为实有权利。如何实现这一转变是人权法学的未来课题。
其二,可能与社会现实的急剧变化与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有关。有效性并不仅指高效率,它首先意味着制度运行合乎宪法法律,合乎良善之初衷。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主题上。近年来,刑事司法程序暴露出诸多问题,冤假错案、“躲猫猫死”等事件一再出现,表明转型期的刑事法治面临重大考验。实际上,就近两年该主题的论文来说,很多问题都是老生常谈的传统话题,这不能不说制度瓶颈之顽固。而在2011年刑诉法修改中,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诸多批评意见也表明,公众对于一部充分保障人权的法律是何等期待!刑事司法问题不仅是部门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刑罚制度、司法制度的配置、权力运行机制等都有必要接受合宪性评价。同时,也有必要从法理学如法律文化的角度、政治学如领导方式的角度作出阐释。
其三,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论文增多,这可能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有关。全球化早已超出经济领域,在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呈现深度影响。一方面,国际社会有能力对一国人权状况造成影响,如各种人权机制的运作。另一方面,一国人权政策可能会对别国乃至世界造成影响,如以民主和人权为名的2008年伊拉克战争和2011年利比亚战争。同时,人权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失衡,许多地区还存在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对此,学者们更加放眼世界,把握国际人权法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