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研究方法
很大程度上,方法决定了研究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信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有助于揭示问题的实质。在多学科背景之下,学者们的研究方法是多样的,但基本上都能落入法学传统的三大研究方法之中,即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方法。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以文本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认识为尺度,探究人权法学的伦理基础和正当性,并以此作为评判规范和制度正当性的准则,它是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所谓规范分析方法,是以文本规范为基础和依据,包括宪法、法律、判决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等规范性文件,探究规范本身的内涵和逻辑体系,它是围绕规范展开的,具有文本性和规则主义的特点。所谓社会实证方法,是将规范和行为置于社会的整体语境之下,以实践为出发点展开分析和评价,它具有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某些要素,具有实然性和经验主义特点。
表2是对研究方法的统计,对于采用一种以上研究方法的少数论文,依其主要方法归类。有人可能认为,人权法学属于形而上的价值分析,与现实的关联性不会很大。但从统计上看,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上表数据表明,社会实证方法运用最多。从逻辑上说该观点混淆了人权价值研究与人权法研究的不同。一方面,人权法以人权为价值基础,人权价值不仅为人权法,而且为各部门法提供价值基础和指引。可以说,价值体系是人权法的根基,是多学科研究不可缺少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作为法学的人权法学,又必须落脚于“法”上。人权法学不仅要关注形而上的价值问题,更要关注人权制度是如何运行、如何改进的,因而规范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必然成为其主要研究方法,对实践问题的关注亦凸显出社会实证方法的意义。
采用社会实证方法的论文最多,也可能与论文的主题分布有关。在表2统计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刑事司法、特殊群体和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论文采用的是社会实证方法,有一部分讨论具体权利的论文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为进一步发现研究方法与学科之间的关系,我们统计了上述论文所属的传统意义上的学科领域。
统计表明,属于刑法刑诉法、国际人权法以及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论文比例为50.11%,而前述采用社会实证方法的论文比例为52.68%,两者非常接近。如果可以认为两者的关系大致对等的话,那么可以说,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社会法和民商法等学科的论文存在社会实证方法运用上的不足。事实上,法学内部学科近年来不约而同的出现了综合研究的趋势,虽然趋势还不明显。这其中虽有学科属性的原因,但也表明各学科发展是不均衡的。
(三)关于研究的思想资源
对研究思想资源的分析,样本选取的是2010-2011年的第二类主题“具体权利及其制度”中除译文之外的62篇论文的引注或参考文献,每篇文章中的重复文献只计算一次,共计856条,然后以该文献所属的传统的学科领域进行分类。在统计时只计算学术论著,排除了新闻报道类文章和马列经典著作——尽管后者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并且被引率颇高,但基于它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特殊地位,未予统计是为了更好的反映其他学科间的比例关系。
由表4可见,人权法学的主要思想资源还是存在于传统的法学门类中,它们共占65.19%,其中宪法学、行政法学又占有约一半的比例,尤其是宪法学。这与人权法的公法特征有关。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学在该统计中占了一成以上的比例,与法理学、法史学几乎持平。人权法学在产生之初与政治具有殊为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的政治思想学说。即便它成为一门法学之后,其实践状况也面临政治现实的影响。不过,哲学、伦理学的比例似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而人权原理与哲学、伦理学的关系通常是非常密切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价值分析的适度退却,二是哲学、伦理学的理论支撑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的智慧,似乎尚未引起人权法学者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