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多学科实践面向
齐延平;于文豪
【摘要】人权法学关注的问题既体现为人权原理这种具有哲学意味的理论问题,又体现为丰富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与人的尊严相关的各种现实问题。无论是价值问题还是事实问题,都有从不同学科共同着手予以审视的必要,也有对多学科研究成果统合的必要。人权法学是统合多学科成果的产物,它的进步有赖于多学科综合知识的滋养。在人权的制度化时代,多学科的实践性研究应当成为一种自觉:从理念、制度和现实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人权的瓶颈,从实践出发回溯到理论层次认清问题,再以切合实践的理论解决问题。
【关键词】人权;人权法学;多学科;实践性
【全文】
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日新月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已宣布实施完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2010年底宣布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阶段。但是,受制于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中国的法治与人权事业还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如何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如何保障人们能够幸福、尊严地生活,更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人权法学面临的主题是:在人权的制度化时代,如何实现制度的人权化?不断解析和回答这一问题,是其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本文以2010和2011这两年中国人权法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勾勒贯穿于这些研究成果中的研究方法问题,并最终落脚于研究方式的“多学科”和“实践”面向上。其目的一方面在于描述人权法学两年来的发展面貌,另一方面在于思考发展中的中国人权法学应该如何凝练论题,如何选取研究方法,又如何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论共识。
一、人权法学的主要论题
近两年,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举行了十几次与人权法相关的重要学术研讨会,出版了二十多部原创或翻译作品。下面将以法学类CSSCI期刊、《人权研究》集刊等为范围,以200余篇相关论文为样本,对人权法学的主要论题进展做一梳理。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
普遍性和相对性是人权理论研究中传统而又弥新的话题。在政治话语的笼罩下,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往往成为政治霸权主义的最好借口。约瑟夫·拉兹指出,人权的政治概念能够且也应当接受道德的普世性,但人权的政治概念并非人权政治的规范化,后者是成功的人权实践所必然要产生的后果。[1]按照拉兹的看法,政治实践不应先于和生成人权,两者的关系毋宁是相反的,即成功的人权实践造就了人权政治的规范化。与之类似,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人权与帝国》的新著中更加直接地讲道:“尽管人权看来似乎是普遍的,而且对每一种情况的特殊性都不感兴趣。但是它们的胜利却意味着它们现在已成为政治斗争中的主要武器,并正在逐渐损害它们对普遍性的所有权。”他批评了西方国家对待人权的态度,认为“政府判断人权是根据它们的实用性和大后方的成功”,“当人权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主义或社群主义的地方主义的工具时,它们的目的就被逐渐削弱。”[2]按照杜兹纳的看法,人权的内容和充分程度是由强者决定的,目的在于增进强者利益。
许多学者尝试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结合,探讨不同文化载体下如何实现人权。杰克·唐纳利再次指出,我们的关注点应当是人权的相对普遍性,而非普遍性中的相对性。[3]相对普遍人权观在承认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求相互接纳的共识,这与文化相对主义是契合的,因为人权是一种价值观,而价值观是文化传统的产物,多元文化传统必然带来多元人权观念。对此,杜维明教授提醒人们,应把人权置于文化多元的语境中,而不得用文化来煽动违反受国际法保障的人权,也不应该用文化作为限制人权范围的借口。[4]罗豪才教授指出,不一样的文化可一样尊重人的尊严,应当推行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基础上的协商机制,而且这一机制须有主体的平等性、议题的开放性和过程的互动性。[5]
我们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需要区分的是人权价值与其实现模式。比如《世界人权宣言》所体现的普世人权价值是多种文明沟通生成的,它在制定之初便蕴含了包括儒家“仁”的思想在内的多样道德基础。[6]而人的尊严、自由和发展等价值也是不同文化的共同追求。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妨碍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比如就我国而言,法治的后发与移植性决定了,我们始终面临着将外来的权利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相结合的问题。权利观念的基点是个体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个体主义的,这显然与传统中国以伦理观念为中心的关系主义泾渭分明。[7]对于这些观念,我们应秉持文化自觉的态度,既强调权利本位,也重视培养共同体观念,塑造真正的公民意识、人权意识和宪法意识,形成个人与社会良性发展的文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