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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

  

  概言之,家事法院(庭)通过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使得其在处理家庭纠纷、整合家事人际关系以及分配家庭财产等方面真正体现着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效益和效率


  

  从本质上讲,家事法院(庭)作为针对家事纠纷的专门法院,本身就体现了对高效的追求,因为对司法机构进行专门化的分工,其目的就在于根据纠纷的类别,按照合目的性、妥当性的思路全面解决家事纠纷,这种分工的结果肯定比由综合性法院处理所有纠纷在效果上更为经济和富有实效。‘与一般法院的价值追求一样,家事法院(庭)处理家事案件也追求高效快捷,但这里的高效率是指综合性效率,而不是简单的低成本、高产出或者单纯时间上的快捷。家事法院(庭)通过多种裁判方法的整合和运用来实现家事纷争解决的综合性效率。首先,通过法院行使裁量权来提高效率。对于讼争性不强的家事非讼案件或者讼争性低职权性高的事件,家事法院常采用以法院行使裁量权为核心的非讼程序处理,非讼程序因讲求法院的职权介入而使得它更符合诉讼经济之原则。


  

  其次,通过诉讼事件非讼化的方式达致快速解决纷争目标。诉讼事件具有较强的对审性,传统程序机理是按照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来进行运营,法官裁量权空间受到限缩,法院难依职权介入事实调查,常造成诉讼程序拖延。二战以后,若干国家为应对新的社会课题,将以传统诉讼处理之纷争类型改依非讼程序。日本《家事审判法》就将原属于人事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如禁治产事件、遗产分割事件等)纳人其中,改按非讼程序处理。{16}家事诉讼事件非讼化,目的正是为了快速解决具有公益性之私权争议,这对于未成年子女亲权酌定或者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会面交往权的实施意义尤为重大,因为这类案件具有“与时间赛跑的压力,一旦涉讼的时间过长,不止当事人的舟车劳顿,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处于父母权利角逐的客体,对于其身心亦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左右最后判决的结果,使一方原本开始占有优势的局面,却随着子女的成长,因无法持续建立与该子女在生活或情感上的联系,而到最后注定全盘皆输的结果。” {17}美国家事法庭的法官也发现:“长达两个月的诉讼对于未成年人多么残忍,举例来说,对于一个两岁的幼儿来说,60天等于人生的十分之一。”{18}如果采用非讼化的审理方式,法院通过行使裁量权积极介入案件,将会使案件尽快得到确定和解决。


  

  最后,通过强化调解来提高家事案件的综合效率。家事调解是家事法院(庭)最重要的非讼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时间和费用上的比较优势,能够实现较高的效率。尽管从个案而言,调解动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巨大的,比如,为了进行实效性调解,各国的家事法院(庭)都会聘任若干具有一定地方性知识、亲属法知识、丰富生活经验及较高调解技巧的各个领域的人士担任兼职调解员,尽管法院支付给调解员的报酬是象征性的,但总数仍是不小的开支,而且家事法院(庭)还要经常为家事调解员提供常规培训,其代价也是不菲的。


  

  从时间上来看,家事调解也可能并不快捷,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和非规则性,常常使得调解员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跟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和说服,其耗费的时间是难以计数的。


  

  然而,从综合效益来看,家事法院(庭)运用调解的效率又是比较高的,因为调解成功,不仅当事人之间“案结事了”,不存在“错误的成本耗费”,而且对于社会秩序、家庭秩序以及当事人的生活秩序等也不会带来破坏,对当事人自身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带来的震荡也是最小的。


  

  (三)有利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家事纠纷虽然多表现为成年人之间的战争,但在离婚等身份关系的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常常被牵扯其中,不幸沦为父母争夺或者相互推卸责任的对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很多国家设置家事法院(庭)的重要理由就是保护儿童利益,使儿童免受损害,保障其健康成长。与通常法院相比,家事法院(庭)自产生以来,在保护子女最佳利益方面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深入。


  

  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只是与案件相关的人,但家事法院(庭)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不管未成年儿童在案件中是否具有某种身份或地位。过去,家事法院(庭)特别强调维持家庭的存在,以此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后来逐步发现,维持家庭存在并不一定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这就引发了家事法院(庭)本位观的转变,即无论何种家事案件,只要涉及未成年子女,都应当以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为方针和指导原则。


  

  在美国,为了减少父母离婚可能给未成年儿童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为了教导父母在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能够更好地承担起教养子女的责任,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自愿参加或者由家事法院强令参加的父母教育计划开始在美国发展起来,{19}并日渐受到法官的支持。由于参加这些计划的父母人数甚多,至1996年,美国40个州共开办了560项计划。{20}尽管有不少人反对法院作出强制参加的命令,但仍有一些州果敢地规定了这一制度。如犹他州就规定,有关人员除非已参加上述计划,否则不能办理离婚[2]。家事法院强制离婚父母参加教育计划,尽管没有使儿童直接受益,但父母学习到的教养子女和沟通的技巧却可以引发父母的变化,进而惠及儿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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