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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

  

  二、比较分析: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一般规律


  

  尽管各国家庭法院(庭)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涉及的因素不完全相同,但对家庭事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特殊的诉讼程序、成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处理这一点上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具体而言,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


  

  在欧洲中世纪,离婚事件极少发生,离婚几乎是一种例外的社会现象,因为欧洲多数国家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而宗教教义往往告诫人们:婚姻是神合之作,不能用任何世俗力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法院是不能介入婚姻生活的。但随着离婚事件的世俗化以及离婚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禁止离婚主义逐步走向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又逐渐让位于婚姻破绽主义,使得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离婚率随之不断上升。“对1980年至1991年的离婚率的研究表明,无过错离婚制度与高离婚率有着直接关系,这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6}245


  

  此外,随着19世纪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新市镇不断涌现,妇女外出工作的机会和人数大量增加,对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对家庭和配偶的经济依附性和情感依附性大大降低,出现婚姻冲突或婚姻破裂情形时不再因为经济问题而委曲求全,通过离婚来结束不幸福的婚姻成为寻常事件。


  

  再有,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对离婚率的上升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过去的传统中,大家庭较为普遍,而社会发展使得两代核心家庭—父母和子女—占据全部家庭的绝大部分。家庭的核心化预示着,长辈不再以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及时帮助解决或缓解婚姻冲突,家庭自治体失去了作为解决婚姻冲突第一道屏障的作用,更多的婚姻冲突演变为离婚事件。


  

  上述种种情形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变迁,离婚率上升具有某种必然性,欧洲国家如此,亚洲国家和地区也同样如此,如我国香港地区在1977年到1997年的二十年间,离婚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从955件/年猛增至10492件/年,每千人的离婚率从不足1.0增长到1. 97。2000年判决离婚的数量更增至13048件,离婚比率为2. 32。 {7}21,76


  

  离婚率上升,给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为无论是合法婚姻、还是未婚同居;无论是丧偶还是离异,都存在子女安置问题。婚姻破裂不仅影响夫妻双方,更影响到儿童,但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和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时,没有理性的普遍原则可予适用,而是针对具体案件进行特殊处理。因此许多人主张家庭案件应有不同于商事或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审判机构。{8}741- 743


  

  (二)家事案件日益复杂化


  

  家事纠纷在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纠纷内容也呈现出愈来愈复杂的情形,比如,无过错离婚尽管使离婚变得越来越简单和容易,但未成年子女到底由谁监护更加合适和妥当却没有理性的统一准则可供遵循,争抢未成年子女亲权的纷争越来越普遍,这在跨国婚姻的夫妻离婚中更为常见,极端的当事人甚至将未成年子女藏匿或擅自带出国境,导致另一方与子女骨肉分离难以相见,甚至终身不得相见。除了争抢子女,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探视权问题等也都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势进行裁量,此其一。


  

  其二,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夫妻财产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金钱、房产外,还涉及股票、公司股权、债券、无形资产等,分割起来极为困难,尤其是涉及家族企业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更是牵涉诸多复杂事宜,处理不好,不仅可能直接影响一个家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还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其三,家事案件的种类不断增多。过去,家事纠纷的类型主要是离婚和离婚附带事件,如儿童抚养监护、配偶辅助、财产分割等,而随着亲属法的发展演变,家事纠纷的类型不断扩展,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生父确认、同居伴侣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撤销收养关系、确认收养关系无效、遗嘱确认和否认、法定继承等纠纷。在这些纠纷内部,也不断在分化,有些纠纷被作为非讼事件,有些则作为诉讼事件。


  

  鉴于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发性,许多人主张该类案件应有不同于商事或刑事案件的程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创建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审判庭,由专门法官在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利用社会科学的各项专门技术来妥当解决家庭内部的纷争或事件。


  

  (三)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


  

  从内部构成上看,家事案件既可能是利益冲突与非利益冲突交错,也可能是公益和私益的重叠。与普通的财产契约诉讼相比,家事案件更亲睐于用非讼方式处理,但与典型的非讼案件相比,它又更为复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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