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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

  

  在英国,凡是涉及儿童的诉讼,都会有专门的人员协助。在私法和公法的儿童案件中,法院的福利官员和诉讼监护人都会提供相关的社会福利专家的支持,他们的作用就是调查儿童的生活环境,向法庭提交报告和提出建议。{21}在日本,家事法院为了保证作出的裁决结果最有利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调查官有专门针对儿童的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有助于弄清儿童的真实思想和心理状况,为亲权指定、抚养费的确定等事关儿童重大利益事项的审判和裁决打下基础。在澳洲,家事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了很多支持性社会援助模式,如亲子培训、精神保健服务和针对子女的教育援助服务等。法官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早就从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转变为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22}


  

  总之,尽管家事法院(庭)不是离异家庭儿童的监护人或者保护伞,但它在多年的实践中,为保护儿童免受损害、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作出若干卓有成效的尝试和努力,其实益是客观存在的。


  

  四、启示与借鉴: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之思考


  

  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做法,建立我国的家事法院制度。


  

  (一)必要性考量


  

  1.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日趋复杂


  

  首先,涌向法院的家事纠纷数量持续增多。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自建国以来,家事纠纷总体呈现出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有资料显示,从解放初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类案件[3]。即便到了20世纪90年代,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总数也达到了近一半的比例,如1996年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5.33%[4]。在1990年代,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几乎每年都以5%~10%的速度在递增,仅从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就达到678万件[5],平均每年135.6万件;2003年以后的几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和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下降,但绝对数仍然很高。如从2003至2007年的5年间,全国每年审结的一审家事案件平均数为118.7万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26.8%[6]。近两年来,家事案件的数量又有持续增长的态势,如200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家事案件总数为138万多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3.8%[7],2010年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达142. 8万件,同比上升3.45%[8]。


  

  其次,家事案件的种类不断增多。过去,家事纠纷的类型主要是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现在,家事纠纷的类型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老婚姻(即老年再婚产生的婚姻关系纷争)、涉农婚姻、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纠纷。


  

  再次,离婚等家事纠纷的复杂程度提高。过去,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较为简单。而今天,由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如房地产、商铺物业、金融资产、公司股份、古玩字画、投资受益、股息红利等。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由此争执不下。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必然得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和处理;过去,涉农婚姻纠纷涉及到的事项相对单纯,现在,则涉及更多复杂的问题,如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等财产的分配,户籍的分离,利用宅基地建盖的无产权房屋的管理、使用等等;过去,未成年子女问题也不是离婚案件的重点,子女通常归无过错方抚养,现在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因为离婚中涉及的子女多半是独生子女,为了种种利益,离婚当事人或争抢子女的抚养权,或相互推诿,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常常卷人争抢孙子女的纷争中,这给法院审判带来更多的挑战;过去,离婚纠纷主要发生在一次婚姻的当事人间,现在,再婚后的离婚纠纷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


  

  海量的家事案件涌向法院,给法院的民事司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一情况迫使人们思考如何通过合理配置审判组织资源,提高家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庭)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2.基层法院民事法庭处理家事纠纷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的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法庭(通常是民一庭)审理,且绝大多数是在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但民一庭所审理的案件却不仅仅是家事案件,还包括人身权案件、侵权案件、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以及房地产案件等[9]。这种格局不利于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存在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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