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形式法治观念的巩固
法不外乎常识,法律方法的运用也不应背离常识。形式法治是法治的初级阶段,但也是其地基,对于立法权以及法律文本的尊重是形式法治的首要含义。常有人言,相对于立法而言,中国在执法环节的弊端更多。此言不虚。对于现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紧迫的、也是务实的课题。
(二)促进法律方法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立法历史和立法材料的运用是法律方法向细节层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缺少对于权威性立法文献的引证或批判的法律论证是苍白无力的。目前中国的司法系统囿于传统体制之束缚,尚未形成在司法过程中说理论证的惯例,其中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理论细节或权威证据的缺失。立法历史和立法材料将为司法机关的法律论证提供丰富的资料,这有助于首先在方法层面的进步,进而促进司法权整体公信力的提高。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原义解释一定是围绕着文意解释而展开,原义解释的结果不能与文意解释相冲突。这是一个简单的形式法治原则,尽管在当前,很多简单的事情被人为地复杂化了。
【作者简介】
秦前红,单位为武汉大学。黄明涛,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有人也将“原义解释”称为“原意解释”。本文不区分“原义解释”与“原意解释”,行文中统一表述为“原义解释”。
有关报告参见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1_05/ 12/6333418_0. 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腾讯网。http://news. qq. com/a/20110516/000094. 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17/3047538.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zuijiaruxing/ content—2/detail_2011_05/17/6434954_0. 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腾讯网。http: //news. qq. com/a/20110516/000094. 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中青网。http://zqb.cyol.com/html/2011-05/13/nw.D110000zgqnb_ 20110513_3-02. 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讨论参见法律博客网,“石鼓居士”。http://1z20032007.fyfz.cn/art/983810. 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有关报道参见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10524/000038.htm?pgv_ref=aio,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有关报道参见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fz/ 2011/05—17/3047538. 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
“文意解释”也被称为“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或“字面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所用语句的最平实、最通常含义进行的解释。鉴于张军副院长使用了“文意解释”的提法,因此本文在讨论过程中也遵循这一提法,以保持行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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