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八和“醉驾未必入刑”的相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即为“醉驾入刑”的明确依据,本文称其为“醉驾入刑条款”或“醉驾条款”。所谓“醉驾”,就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没有如“飙车入罪”的规定那样要求“情节恶劣”(此处暂不进行法律解释方面的分析);醉酒的标准则来自《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即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I.,就构成“醉酒驾驶”行为。根据某知名媒体的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的执行是比较严格的,“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打击醉驾行为”…… 2011年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则进一步推高了舆论热度。[3]
就在民众与社会舆论普遍感受到政府此次打击醉驾严肃决心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却让人颇感意外地表达了对醉驾的怀柔态度,他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石激起千层浪。鉴于发言人的特定身份、醉驾行为所遭遇的空前社会关注以及上述谈话所发生的时间点(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仅十天),这次“醉驾未必人刑”的表态立即引发了巨大争议。
上述发言的大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认为凡符合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均必然构成犯罪的观点属于对刑法规范单纯的文意解释,而对于醉驾不应采用文意解释,或者至少不能仅仅采用文意解释,醉驾是不一定入罪人刑的;(2)醉驾虽然可能不人罪,但并不是不受法律处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等手段;(3)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之刚性所造成的法律适用难题,可以通过援引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来解决,因此并不违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