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上述观点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包括中新网、[4]凤凰网、[5]腾讯网、[6]等在内的国内各主要媒体均对此作出评价,而以法律博客网为代表的法律评论信息平台更刊登了数十篇博文对该言论作出回应和评论。总的说来,对“醉驾未必入刑”的观点表达反对或商榷意见的居多,当然也不乏一部分人对其表示支持或理解,此处不妨先略为梳理一下比较典型的几种观点:
(一)从法律解释权的角度质疑“醉驾未必人刑”
认为其与立法原意不符,且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立法法奠定了我国立法解释体制的基础。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情况有:(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制定法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醉驾入刑”条款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酒驾问题,因此醉驾是否应当定罪处罚显然不是“制定法律后出现新的情况”;根据最基本的形式逻辑,此处应当考虑是否“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中国青年报的署名文章认为,醉驾人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解释权的范围,即:如果存在本条款含义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则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7]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负责人之一以法律适用以外的方式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具有实质上的普遍指导意义的解释,显然是侵夺了本属于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二)从公正执法的角度反对过于宽松的司法裁量空间
这种观点是当下中国人必然会有的常识性的反应,因为司法权的公信力正在遭遇不小的挑战,人民群众对于某些特权人士逍遥于法律管制之外具有切身的经验,所以张军副院长的讲话被理解为有可能让酒驾者脱罪是不太让人感到意外。在讲话中,他特别提到了刑法第13条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实际上涉及到司法裁量的问题。法律不是全能的上帝,不可能事无巨细皆有应对,法官在适用法律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从而构建其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函摄通道。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固有地享有法律的解释权,这是审判活动的性质所决定,不以概念化的法律表达为转移。既然需要解释法律,那么法官就会拥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这裁量空间就包含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知与判断。从形式主义的立场,法官通过援引刑法第13条的但书可以在法律论证当中自圆其说,对某些确实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免于定罪;但是从实质正义的立场,法官运用但书的自由度却紧密关联着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公众对于法治的整体观感,因此司法裁量必须有其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