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秩序下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裁量
——“醉驾入刑”的法解释纷争及反思
秦前红;黄明涛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某负责人曾对其中的“醉驾条款”发表看法,被普遍解读为“醉驾未必人刑”,一时间引起广泛的争议。在表面上,如何理解和适用“醉驾条款”是
刑法解释问题,但实质上,当下中国有关“司法权”、“司法解释”、“司法裁量”等概念的语义混乱以及对于立法权缺乏必要的尊重才是引发“醉驾是否入刑”之争议的深层原因。司法权定位不准反映了宪政架构内的公权力失序,而原因就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合理界限。我们认为,文意解释和原义解释[1]才是保持对立法权的必要尊重、且符合
宪法精神和形式法治原则的首要的
刑法解释方法。
【关键词】醉驾入刑;
刑法解释;司法裁量;形式法治;宪政
【全文】
酒可以麻痹人的神经,可是关于酒驾的问题却注定要在当下中国挑动每个法律人的神经。《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醉驾人刑”旋即占据各路媒体的首要版面,成为全民热议话题。而随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某位负责人所发出的“醉驾未必入刑”的言论,[2]则将有关刑法解释与适用的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间,争议四起,蔚为壮观:有人认为,轻易否定刑法修正案之明白表述的做法有篡夺法律解释权之嫌疑;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主张了司法权所固有的裁量空间而已,没必要上纲上线到法律解释体制的高度;同时,有更多的人选择在刑法学范围内针对“危险犯”、“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法解释方法等问题进行知识与观点上的补充。时下,“醉驾入刑”争议的高潮渐渐退去,但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并未厘清。在众多评价与反思当中,独独缺少从宪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的考量。笔者认为,“醉驾入刑”的宪法问题不仅存在,而且非常重要,以至于必须投入相当的笔墨以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应有关照。
简单地讲,承认司法权与司法过程中所必然包含之裁量性和申明此等裁量性所必须恪守之宪法精神是两个互不干扰的命题,当前争论中从“司法裁量”到“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再到“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的话语接力,实质上是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架空我国宪政秩序中的刑法解释体制,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挑战了形式法治的基本原则,更加重了民众与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司法权(此处主要是指审判机关)的疑虑。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以明白的方式重申对于刑法修正案和立法权的尊重,同时通过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来消解规范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的紧张,以维护法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