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得到最为广泛的运用,但对服刑人员宽松的管理和街头犯罪的上升,引发公众强烈不满。为兼顾公众情绪和控制犯罪需要,美国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惩罚功能相适应的严格的管理机制,称之为“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s)”措施,该措施是指惩罚的程度介于监狱的严格管理和传统对缓刑假释的宽松管理之间。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目前,美国“中间制裁”机制已逐步完善并成为美国社区矫正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形式包括强化的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罚款、赔偿、社区服务、分开的判决(在判决时确定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的结合)、军训式惩矫中心(主要对象是未成年人和非暴力罪犯,目的是减少监狱和看守所的拥挤和重新犯罪。在短期的集中居住、训练和参加矫正项目后,接着进行社区的监督)等。
从英美对社区刑罚执行工作相关表述的推敲及变化可以表明:一种提法不仅是一种理念的体现,而且会对实际工作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和导向作用。虽然英美两国政府通过对表述的调整隐含了迎合公众的心态和支持的政治目的,但是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在涉及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都不可忽视公众的态度和倾向(尽管公众的态度可能有其局限性)。
(四)避免将错就错
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在官方文件上已使用8年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现在又写入《刑法》,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思维混乱,倾向不修改,只要对其有明确的定义就行了{10}。我认为,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概念,如果确实有误,影响工作,或不能与时俱进,必须进行修改。况且,“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普及。
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历史中,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存在对重要概念表述进行修改的先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工作条例》,用“劳动改造”来表述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目的是突出“劳动改造”的特色。但是这一表述毕竟不能反映监狱工作的全部内容,在这一“法律用语”使用长达40年后,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时,用“监狱”替代了“劳动改造”。这种替代有利于避免将一种改造方法替代监狱的全面工作,有利于避免对监狱行刑的误解和偏差。1954年的《劳改条例》将劳改机关(监狱)定性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在改革开放之后,有人曾经提出“三位一体”的劳改机关性质:即专政工具、特殊企业、特殊学校。这些表述有的不够准确,有的易使监狱工作产生偏差。1994年的《监狱法》将监狱的性质重新表述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目的是有利于准确表述概念,推动工作。因此,我们也非常有必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社区矫正”的表述进行修改,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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