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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

  

  (二)有益工作的开展


  

  现在许多省市似乎把“矫正”作为社区刑罚执行的重中之重。在一些地方不适当地过分强调心理矫治和教育帮扶,希冀用柔性化的方式“感化”服刑人员,扮演了“慈善者”的角色,“执法活动”变成了“感化运动”。对罪犯的严格管理和惩罚措施明显不足。如果将现在的社区矫正明确为社区刑罚执行,有利于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进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既然是社区刑罚执行,那么就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尽快建立社区刑罚执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执法人员,尽快改变社区矫正试点已历经九年,仍是在一个非刑罚执行的框架内运作的现状。需要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社区刑罚执行的惩罚与改造(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任务。需要考虑社区刑罚方法和措施的完善,需要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刑罚负担如何适应我国的国情,建立与社区刑罚执行相匹配的刑罚机制。一是惩罚性方法和设施的完善:主要包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频率,让其参加一些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矫治措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程度,在必要时可对一些人实施宵禁,将其活动的范围限制的更小。另外可设置一些中途住所的机构(北京市许多区县已建立了中途住所)。让社区服刑人员白天在社区参加劳动或一些社会活动,晚上在中途住所集中居住,以确保社区的安全。二是惩罚性种类的完善。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与修订,增加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类型:如增加社区服务刑、赔偿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交纳一定的社区矫正管理费等。


  

  (三)有利于获得公众支持


  

  一项重大的改革能否得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支持和认可。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是一个重刑的国家,杀人偿命、犯罪坐牢的思维根深蒂固。目前社区矫正轻缓的管理方式(与不构成犯罪尚需监禁的劳动教养制度形成强烈的反差),不仅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且影响公众对社区刑罚执行的理解和支持,甚至认为“缓刑就是无刑,假释就是真释”。可见,社区刑罚及执行能否得到公众的支持,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罪犯能否给予适度的惩罚。对于刑罚相对轻缓的发达国家来说,同样如此。下面仅以英美为例。


  

  为获得公众对社区刑罚(community punishment)执行的支持,1998年,英国内政部在全国发起了一场“给缓刑机构重新命名”的活动{9},并提供可选择的名称以启发大家的思路,这些名称是:①公众保护局;②社区强制执法局;③罪犯风险管理局;④社区判决执行局;⑤强制执法和公众保护局;⑥公共安全和罪犯管理局;⑦社区保护和执法局。国家缓刑局在“新设计”的文件中确立的工作目标是:①保护公众;②减少重新犯罪;③在社区内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④确保罪犯知晓犯罪给受害者和公众造成的伤害;⑤罪犯更生。虽然内政部承认“缓刑”已是一个长期形成的概念,而且国际通用,但是之所以考虑重新命名是因为工党新政府希望废除一切可能会使公众误以为容忍犯罪的情形(包括名称)。这与政府控制犯罪的政策以及增加公众对政府治理犯罪的诉求相一致,即:探寻一套基于失去自由、补偿社区及惩罚改正罪犯等一体化的更加灵活的处罚办法来取代现在的监禁与缓刑之间径渭分明的做法,并且适当加大非监禁刑惩罚的力度。在取名过后的2001年,缓刑改称为“社区更生刑”,社区服务刑改称为“社区惩罚刑”,组合刑(组合前两种刑的成份)改为“社区惩罚和更生刑”,旨在体现这些名称变化的背后社区执法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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