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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

  

  第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处遇上。“社区矫正”的表述,不利于搭建一个较好的能正确处理惩罚与教育矫正关系的适合国情的社区刑罚执行的工作平台。刑罚执行兼有惩罚和教育矫正的任务。因此,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中,除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外,还需有效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对他们给予适量的惩罚,《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管制、缓刑人员增加了“三禁止”的补充规定。但是从总体而言,在社区刑罚执行的惩罚功能方面仍不足,难以与监禁执行措施形成合理有效衔接。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范围的推进和扩大,完善惩罚性措施、增加惩罚力度是必然的要求。目前我国监狱押犯有160万人(刑期在一年以上),看守所押犯约有80万人(刑期在一年以下),总共有240万人左右。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仍然较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约占在刑人数的20%左右。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缓刑、假释的适用率将有一个增长的趋势,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原来需要在监禁机关服刑的罪犯将进入社区,因此,社区服刑人员的总体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会有所增加。这一转变意味着对这样的一批罪犯的惩罚力度会大大消弱。我们不仅需要考虑扩大社区矫正,而且需要考虑与这种变化相适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宽严有度的社区矫正惩罚性措施。


  

  四、采用“社区刑罚执行”的优越性


  

  “社区惩教”是符合原意的翻译,但是从多方面考虑,建议以“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的表述[7]。主要理由是:


  

  (一)通俗易懂


  

  为减少表述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解释以及对定义的纷争,冲淡刑罚执行的本意,与现有监禁执行合理衔接,建议以“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


  

  最近,笔者对上海市检察院18个区县监所(社区矫正)的检察官进行了社区矫正表述的问卷调查,问卷题目是:您认为对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矫正应称之为:选项包括:社区矫正、社区刑罚执行、社区惩教、社区惩矫、社区惩罚、非监禁刑罚执行、其他(自填)。发出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1份。其结果是(按从多到少排列):非监禁刑罚执行34,社区刑罚执行24,社区矫正20,社区惩矫10,社区惩教6,社区惩罚0,其他7(监外施刑;社区刑罚执行或非监禁刑罚执行;监外执行;社区矫治;社区服务;社管中心;监外刑罚执行)。对这个调查所反映出的问题可作以下分析:


  

  一是刑罚执行的性质为大多数人所认可。问卷中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刑罚执行和其他项中自填的刑罚执行共占问卷人数的62.6%。但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与“社区刑罚执行”的选项中,更多选择“非监禁刑罚执行”,这与在两院两部《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定义解释的中心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关,易于理解和接受。“非监禁刑罚执行”也是联合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的表述形式。但问题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不同,我国仍保留较多的死刑罪名,而“非监禁刑罚”当然也包括死刑,因此对我国而言,在概念的使用上不够确切。


  

  二是“社区”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调查中占62.3%。英文community(社区)一词含有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共同性等多种含义。因此有的社会学者有时又在团体或非地域共同体这种意义上使用community一词。而中文“社区”一词是中国社会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自英文意译而来,因与区域相联系,所以社区有了地域的含义,意在强调这种社会群体生活是建立在一定地理区域之内的。这一术语一直沿用至今。社区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内容:(1)社区是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人口集团;(2)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是共同语言、风俗和文化,由此产生共同的结合感和归属感;(3)每一社区都有共同的活动场所和活动中心;(4)每一社区都有自己的组织和制度;(5)每一社区都有它特有的自然条件或生态环境。[8]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管理的加强,社会学的发展,我国对“社区”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熟悉和了解社区的概念。在以上问卷中,选择以“社区”开头的选项数量大大多于非社区开头的选项。最多的是“社区刑罚执行”,占23. 7%,其次是“社区矫正占19.8%、社区惩矫占 9.9%、社区惩教占5. 9%。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翻译不准确,“社区惩矫”、“社区惩教”虽然符合“Community corrections”的原意,并反映了刑罚执行的基本任务,但我国多数人对此还比较陌生。所以用“社区刑罚执行”适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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