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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没收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应当包括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得的所有的利益,但是这个利益仅限于违法所得部分的利益。


  

  2、从字面意思来看,违法所得,就是指行为人违法所得到的财产。因此,从逻辑上来分析,违法所得不应当包含成本,因为成本是行政相对人原有的财产,不是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但是有时扣除成本就很不合理。在下列情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就不应扣除成本:(1)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单纯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要体现出更强的惩罚性,而扣除成本则没有任何惩罚性。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量,这种情况下计算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2)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相对人投入的成本在法律上就有收回的理由,因此,这时计算违法所得时也不能扣除成本。[5]


  

  笔者认为,就违法所得的计算来说,一般应扣除成本,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扣除成本不合理时,没收违法所得应不扣除成本。


  

  3、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内在规律。因此,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的核心就是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要杜绝行政机关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避免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没收,就要完善立法。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涉及到行政没收时划分好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界限,尽可能的将可能出现的情况纳入法制的范畴。


  

  (二)划分好各行政机关和部门在没收上权限和职能


  

  首先,在立法上,明确各行政部门的管辖职权,从立法上杜绝“多重没收”的出现。最后,进一步划分好各部门的职责,做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合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三)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给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由于人的恶性和局限性,很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特别是在行政没收的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对执法人员的诱惑比较大,因此,一定要限制好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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