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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没收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6)没收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处理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对没收的财产的处理,但是对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收缴上来的财产时往往比较随意,经常不往上报送财务处,而被行政机关据为己有,甚至进入执法人员私人腰包,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有时,违法行为人甚至通过行贿等违法途径获取业已没收的非法财产继续毒害人民。另外,对一些没收的非法财物(如:违禁物品等)习惯于焚毁,采取焚毁的方式来彻底处理没收财物是各大媒体经常宣扬的一种手段,它可以表明有关执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努力,也是警示和震慑违法相对人的有效途径。但是采用焚毁的方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突出的。不仅如此,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使得本可以继续利用的资源消失殆尽,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对我国行政没收制度的完善


  

  行政法是公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一直以来,行政处罚作为显现国家强权和行政管制的重要手段,位列“最可能侵犯私主体权益”的行政行为之首 [4]。这其中,行政没收属于财产罚,是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处罚。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公民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行政没收的关注和争议越来越大。因此,行政没收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意义。


  

  (一)确定行政没收的范围和计算标准


  

  确定行政没收的范围和标准,最主要的是要确定行政没收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因此,必须首先界定好:“什么是违法所得?”“什么是非法财物?”。


  

  1、对于违法所得的概念,我国行政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学说:(1)利益说(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通说和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即,将违法所得作为“利益”的下位概念。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锦光、张正钊主编、李元起副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应松年主编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书中大都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所得范围仅仅限于违法所得的利益。(2)收益说。该学说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违法人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收益,如销售违禁品、伪劣品而获利的收益。在严军兴主编的《依法行政必读》;姬亚平主编的《行政处罚纠纷法律顾问》,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所得范围,包括所有的违法收益。(3)财产(物)说。该学说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如:张树义主编的《行政法学》;陈宏光主编、刘清华、黄志玲副主编的《行政法学》;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学新论》;竹莹莹的《违法所得问题研究》,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所得的金钱和其他财物都是违法所得的没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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