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没收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吴丹
【摘要】行政没收,作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适用范围非常之广。但是,我国的行政没收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着没收范围模糊和计算标准不统一、是否适用听证和没收财产的不当处理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没收计算标准的确定,听证制度的适用和没收财产的收缴和处理机制。最后对行政没收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完善立法,在法律上确定没收标准,明确没收机关;对行政没收一律适用行政听证程序,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没收确有困难时实行行政追征和代缴;建立一套完整的没收财产处理机制。
【关键词】行政没收;没收计算标准;听证制度;没收财产处理
【全文】
一、我国行政没收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行政没收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定种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另外,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上的“收缴”、“追缴”也常常被认为是“行政没收”。
行政没收在我国行政处罚中运用得较为广泛。在立法上,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明确的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作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类。在一些其他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行政没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1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处罚办法》第85条和第86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定情形下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没收正被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