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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 │4类:寓属、鼠属、须属等 │63种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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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 │6类:马属、牛属、羊属、狗属、鸡属、六畜 │47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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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四级分类,《尔雅》将天地之间人们所熟悉的万事万物及其概念分布于一个金字塔式的系统之中,清楚地向人们揭示了这些事物与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这表明,中国古人的思维水平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因为他们已经开始尝试着以简御繁、以抽象御具体,已经开始建构抽象的概念世界与语义系统。
成书于《尔雅》之后的《释名》{15}一书为东汉时期的刘熙所作,其大体上继承了《尔雅》的分类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它比《尔雅》的分类更细,将《尔雅》中的“释亲”分析为“释长幼”、“释亲属”;将“释器”划分为“释采帛”、“释首饰”、“释床帐”、“释书契”、“释用器”、“释兵”、“释车”等;将“释地”细化为“释州国”、“释道,’;将“释水”解析为“释水”、“释船”。并且还增立“释形体”、“释姿容”、“释言语”、“释饮食”、“释典艺”、“释疾病”、“释丧制”等《尔雅》所不具备的内容。诚如周祖漠所言:“(《释名》)自‘释天’至‘释丧制’共二十七篇,其分类与((尔雅》已不同。《尔雅》分类较疏,一篇之内所收语词有非篇目名称所能概括者。如‘释宫’兼及道途、桥梁;‘释器’兼括用具、衣着、食物、兵器等类。至于《释名》,则分类加细。包括天、地、山、水、丘、道、州国、形体、姿容、长幼、亲属、言语、饮食、采帛、首饰、衣服、宫室、床帐、书契、典艺、用器、乐器、兵、车、船、疾病、丧制诸类,各为一篇,事以类聚,物以群分,远较《尔雅》为优。后之类书,以事类系词,因词以记事典,词之分类盖即取则于是。”{16}这些都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也更加深入,因此,人们的分类技术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成书比上两者更晚的《说文解字》在编目方面采取了部首分类法,从文字分类的角度看,是更为合理、科学了,但已经失去了《尔雅》、《释名》对概念与事物进行分类的韵味,与此处讨论的分类方法已经有了一定的差别,因此,此处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在汉代,人们对于概念以及与之对应的事物的分类技术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一技术的发展是与汉代的经学训诂学直接相关的,它一方面是经学训诂技术成熟的一个标志,另一方面,它也是经学训诂学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基础。
对于法律来说,分类技术的发展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众所周知,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就是一个概念系统,这个概念系统就是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由外延上具有相互包含关系的概念构成,这些概念之间具有一定的层级关系,这种层级关系的形成就需要借助分类技术。国外的学者称这种方法为“类型化方法”,所谓“类型化方法”就是按照概念(或事物)的属性是否相似或者相同,而对概念(或事物)进行区分的方法。具体的作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某些事物中属性相同或相类似的概念(事物)放人同一个集合之中,视之为一类,相异的事物放人另一个集合之中,视之为另一类,然后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区分出更小的类,直至具体的事物,以至不能再进一步分类为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金字塔般的结构,人们通常称之为“类型”。一个国家理想的法律体系应当是如此的类型,这就显示了类型化方法对于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性了。如果我们对《尔雅》、《释名》中的概念体系稍加整理,就会发现,它们完全具备金字塔式的结构,这就折射出了《尔雅》、《释名》探讨并适用的分类技术对我国古代法律的意义了。可以这样说,随着汉代概念(或事物)分类技术的日益成熟,法律分类学也随之发展成熟,高水平法律的建构也因之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