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诂这种解释学方法在汉代已经发展成熟,除了刚刚说到的“系统化”这一标志以外,还有下面两个重要的标志:
第一,到汉代时,训诂的格式已经基本固定下来,即带有“格式化”的倾向。汉代的儒家学者们在解释一些语词的含义时,形成了大致固定的套路,从简到繁大致有以下几种:(1)某,某也;(2)某尤(亦、谓、曰、言、若、如)某也;(3)某,某貌,某声,某形;(4)某,今谓(曰)之某,古谓(曰)之某;(5)某,某之属(某之别);等等。这些格式几乎成为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格式,非常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判断形式结构所作的抽象化处理,这表明,训诂学的发展正逐步地走向成熟。
第二,在汉代,出现了一些著名的训诂学大师与训诂学专著,“专门化”(或专业化)的倾向非常明显。有很多著名学者以训诂为业,并以训诂学的造诣而著名,如许慎、郑玄、马融、杨雄,等等。儒家的经典以及其他学派的一些经典都有人进行注解,甚至出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注解,由此可见汉代训诂学之盛。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汉代还产生了很多专门研究训诂学的专著,其中特别有名、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有《尔雅》、《方言》、《释名》、《说文解字》,等等。在其中,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对汉代以前的一些训诂成果与方法进行了总结,体现了汉代训诂学的最高水平。
综上所述,汉代的训诂学出现了“系统化”、“专门化”、“格式化”的倾向,这表明,到了汉代,我国古代的解释学方法已经发展成熟,成为了一种专门的技术。
经学训诂方法的成熟无疑对于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讲,法律解释学是与经学训诂学一道成长的。成文法为训诂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有很多学者借用经学训诂方法来研究律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成为了非常有名的律学家,其中以郭躬、陈宠等人为代表;还有学者“引律注经”、“以律解字”,在经学、律学两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这方面,许慎、郑玄是最为突出的代表。
法律解释学在汉代的成熟是以“汉律说”的形成为重要标志的。所谓“汉律说”,实际上就是对于汉律的系统解释。“说”是一种重要的训诂体例,或者解释体例,为当时的诸子百家所常用,如墨家学派著有“经说”(上、下),韩非作有《内储说》、《外储说》。虽然“汉律说”的内容流传到后世的很少,以致很多人质疑其存在,但从史料上看,它确实存在过。据《晋志·刑法志》记载,“汉律说”规模庞大、内容丰富:“……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字。”{6}后世的学者曾尝试恢复“汉律说”的某些内容,但收效甚微。著名的汉律研究专家程树德在《汉律考》中只考证出了8条“律说”,法学家沈家本在此方面的贡献也非常有限。学者龙大轩教授在查阅经史子集的基础上,对此有了很大的推动,共辑得律说章句543条,他将这些章句共分为十个门类进行了研究:(1)律说11条;(2)具类律章句77条;(3)罪名类律章句64条;(4)刑名类律章句49条;(5)事律类律章句101条;(6)职官类律章句109条;(7)军法类律章句47条;(8)狱讼类律章句37条;(9)监狱类律章句23条;(10)礼制类律章句25条{7}。以上学者所稽考的这些“汉律说”章句是我们研究汉代法律解释学的重要依据。
如前所述,与秦代的法律解释水平相比,汉代的法律解释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飞跃,这种飞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训”的方法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谓互训,就是用含义相近或相同的语词来解释某个法律概念,使得这两个词可以相互诠释。这种方法在《尔雅》与《说文解字》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这说明,这一方法在汉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在“汉律说”中,这一方法广为应用。人们在解释或说明某个法律概念时,首先会很自然地想到为其找到一个同义或近义的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