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经学与汉代的法律解释
陈锐
【摘要】在两汉时期,随着经学使用的训诂学方法的成熟以及体系化,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学开始产生,并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改变了中国古代方法之学不发达的面貌。两汉学者使用经学方法,将儒家所崇尚的价值观与精神细密地“编织”进了汉律之中,使得儒家经义与法律有机地集合起来,成为了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高级法”,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性因素”。并且,作为其成果“ 固化”形式字典、辞书的编纂,更是表明人们开始自觉地探讨科学“分类”的方法,这对于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两汉经学;法律解释;训诂学;类型学
【全文】
蒙文通先生说过:“由秦至明清,经学为中国民族无上之法典,思想与行为、政治与风习,皆不能出其轨范。虽二千年学术屡有变化,派别因之亦多,然皆不过阐发之方面不同,而中心则莫之能异。其力量之宏伟、影响之深广,远非子、史、文艺可与抗衡。”{1}蒙先生的这段话是对经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精辟概括。众所周知,汉代是我国古代经学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经学被确立为中国古代的官方哲学与正统的意识形态,它不仅在制度层面影响了中国人的生活,而且在深层次上型塑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法律作为一个民族生活态度的表达,其受经学的影响自不待言。窃以为,经学对于汉代法律领域的影响起码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面:首先,经学精神在制度层面的影响,即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建构正是以经学的义理为内在的价值旨归的。综观两汉之世,凡明堂、服制、丧礼、葬礼等诸种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经学义理为价值来源的,皇帝制诏、廷臣议论、决事都是以经学精神为凭依的。其次,经学思维方式在司法层面的影响。经义不仅可以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起着类似于法律的作用,而且成了高于制定法的“高级法”,解经的方法也因此成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再次,经学学者为法律实践直接输送了人才。汉代一些著名的律家学者同时也是著名的经学专家,他们在研究儒家经典方面的造诣对于律学研究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一些儒家学者甚至发明了以儒家经义来断案的作法(即“春秋决狱”),这对于中国古代的司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探讨两汉经学对中国古代法律解释方法的影响,侧重点在于学理上的影响,意图揭示:在两汉时期,随着经学的产生与发展,法律解释方法与前朝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进步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1)随着两汉经学使用的训诂学方法的成熟以及体系化,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学开始产生,并正式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这改变了中国古代方法之学不发达的面貌。(2)两汉学者使用经学方法,将儒家所崇尚的价值观与精神细密地“编织”进了汉律之中,使得儒家经义与法律有机地集合起来,并成为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高级法”,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性因素”,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由此而具有了灵魂。(3)两汉经学学者为了将训诂学的成果“固化”下来,开始编纂字典、辞书,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自觉地探讨科学“分类”的方法,这对于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尽管这是经学训诂的一个副产品,但其意义不可低估。
一、经学方法的成熟与系统化法律解释学的出现
众所周知,法律解释活动是与成文法的适用同时产生的,因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解释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从史料上看,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与邓析就“悬书”、“致书”、“倚书”等法律概念展开的争论与区分实际上就是标准的法律解释活动。当然,可以考证的、最早系统地解释法律的文献当属秦代的《法律答问》,当时的法吏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法律解释方法,并将这些解释刻在竹简上,以司法经验的形式开始流传,以至有学者推测,《法律答问》实际上就是传说中的“秦律说”{2}。对于《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技巧,我们已经作过探讨,结论是:秦代的法律解释水平尚幼稚,属于朴素的法律解释阶段。在继承秦代法律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到了汉代,法律解释水平有了很大的飞跃。导致这种飞跃的是汉代经学训诂学的成熟。下文首先来了解汉代的经学训诂学及其方法的发展状况,然后再来探讨其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