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世价值与意识形态
然而,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冲突,始终没能得到认真对待。人们往往没能正视法治进程的进展艰难与情理的难以撼动之间,其实存在着深刻的关联。这其中,除了文革结束后和改革开放以来推进改革的现实需要,还有更深的学理原因。“法治”背后,有更为深刻的“现代”意识形态。
“现代”意识形态,包含了一系列黑白善恶对立分明的二元框架,比如“现代一传统”,“先进一落后”、“文明一野蛮”、“理性一愚昧”、“城市一乡村”、“普世性一地方性”、“形式理性一实质理性”、“国家法一习惯法”等等。无论在任何框架中,法律都被划人了前者,而情理都只能被划人后者,划人一个完全不具有独立学术意义的派生范畴。结论因此只有一个:现代的、先进、理性、文明的“法治”终将改造并取代传统的、落后、愚昧、野蛮的“人治”。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谈到“法治”和“人治”,人们常常不是批判传统人治的“落后”、“愚昧”和“野蛮”,就是追随黑格尔和韦伯的提问方式,{31}反问中国为什么迟迟没能走上“现代”、“理性”和“文明”的法治之路。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一经抱定“法治终将取代人治”的成见与信仰,即使情理是这个民族一般公众的生活常态,也只能被视为临时因而即将过去的偶发现象,不再值得严肃对待。值得严肃对待的只能是那个据信终将到来并必将永恒不变的,那个在“发达”国家已然降临、通过“同国际接轨”和接受“世界通行标准”才可以获救的“弥赛亚”一法治。这就是历史的终结之处,是我们所能企及的全部归宿和无可逃避的最终命运。
一旦坚定了对“现代”“法治”的信仰,接受了西方基督教“文明”创设的理论体系、意识形态和文明结构及其支配的全球秩序,就只能将自己的全部努力归结于适应和成就这一文化统治关系。对于法律人而言,就是要矢志不移地革除情理,奉行法律。当代中国主流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正是这一文化统治关系的投影。正像冯象洞悉的,当代中国法学的主要功能,就是“输入‘文明’的术语口号,如物权、名誉权、知识产权,还有法治、人权、宪政,……以应付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局势”。{32}虽然很少这样的自明自觉,但是大多数法律学者和法学教师都义无反顾地成为了这一文化统治关系的实施者和辩护者。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对于进入法学院的青年学生来说,接受的最主要的思维训练,实际上就是法学继受和法律移植所输入的科层法治的意识形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因此本质上成为了一种道德改造乃至人性改造:“重构意识形态,排挤不同价值。……将受教育者改造成‘公民’,给他灌输个人中心、权利至上、贪图享乐、锱铢必较的资本‘理性’。……屏蔽政治意识、贬低道德立场、取消学术与职业的伦理标准。”{33}
学界的这一文化心态和政治信仰,体现的是当代中国最为深刻的权力支配关系。这一文化心态和政治信仰的基础,从来不是源自学术,不是源自于充分确凿的比较文化研究和比较制度研究,更不是源自于对这些文化和制度的移植效果的细致考察。反而,是因为我们首先接受了这一意识形态,相信法治植根的政治文化及其化身的政治法律制度代表了这个星球所能企及的最高文明,然后才学习研究这些文化和制度。这是支持文化和制度比较的真正的决定性原因,否则,我们为什么不去用心研究与中国处境更为相似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同为“金砖四国”的印度、巴西和俄罗斯?{34}因信称义,而非因义而信,这一因果关系的倒置,又是因为一个极为简单的事实:中国在近代落后于西方。为了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系统学习西方文明的制度和文化,逐渐从实践的必要变为了理论的信仰。一旦形成这一信仰,对中国自身传统文明的文化和制度,也就必然形成不同的观感,甚至不假思索地归结为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黄仁宇甚至把缺乏“数目字化的精确管理”,径直作为了传统中国政治腐败的根本症结。{35}这样,“中西之别”就被转变为了“古今之争”,转变为了传统与现代、落后与进步乃至愚昧与理性、野蛮与文明的权力关系。
由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我们越来越看不懂中国人一直坚守的那些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当一个人不懂得如何看待自己的时候,就势必依赖于别人如何看待自己。因此只能生硬地套用从他人那里学来的视角和方式,来审查也就是忽视中国官员和百姓习以为常的那些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在法学领域,这往往表现为过分夸大法律的制度优势和情理的制度缺陷,过于低估法治进程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情理具有的潜在优点。结果,必然是因此低估法治进程的难度,而且无法正确认识和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各种难题。一旦法治进程遇到阻碍,就只能将之归结为“法治尚未完成”这样的循环论证,乃至“法治是普世价值”这样的终极信仰。即使有人提出相反的观点,信奉这一法治进化论的人们也不可能真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