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不是因为法制没有进步,而是因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走到今天,以往积累的各种问题都纠缠在了一起。以司法为例,原本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化希望增加司法尊荣和提高法官律师的职业素质,但是结果却因为法院权力的突然扩大和大批年轻冒失然而胆大敢为的法官和律师进入法律行业,迅速恶化了司法腐败;反过来希望媒体和人大监督能够净化司法过程,结果却是司法威信也被一并冲刷,反倒还不如司法改革以前无权无事的时候体面尊严。原本希望司法为民,扩大法律制度对基层社会的渗透,结果却是法律本身淹没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处处被具体案件中介入的各方势力所左右;反过来强调司法独立、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外界干预,结果却是地方法院离开了地方政府人财物的支持往往寸步难行。原本希望学者的批评能够正本清源,结果却是理论探讨不是演变为了利益纷争的纠缠如麻、学术政治的剑拔弩张,就是进一步把司法威信一扫而光;反过来想要树立司法权威,限制不当的舆论干扰,却受不起压制言论的骂名。这么反反复复十几年下来,到如今,一时间仿佛哪里都出了问题,左也不是,右也不是。
这些问题已经再也无法简单归结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制观念淡薄”或者“法官职业素质过低”这类托词,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也已经再不能像以往那样仍旧走一步算一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国法治的现实状况迫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和审视,到底什么是建立和维护法治的前提条件。本文希望表现的,正在于法律与情理的深刻张力以及情理支配的长期存在,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和回应的一个根本问题。
情法矛盾的根源,在于法律与情理都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来源,都要争夺权力行使的最高准则。不论是法还是情,都意味着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依据:即使国家权力拥有军队、警察和监狱这样的暴力工具,也不能仅仅依靠暴力。两者的差别在于,是法律作为权力行使的唯一依据,还是必须对具体“情势”中的“人情”、“民情”和“社情”、“国情”给予考虑;进而,如果法、情之间产生了冲突,是“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情法当然不无融洽,但是一旦两者之间出现了矛盾,法治的成败也就在此一举。
长久以来,中国社会“选择”情理的理由,也许只是一个朴素的生活经验:尽管情理变化万端,但终归有情理才有依靠。然而,这却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地老天荒、洪水猛兽的民族之所以生生不息的根本所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孔子才对那个违背礼法“树塞门”、“有反估”的管仲(《论语·八佾》), {44}连口称颂其大“仁”不已(《论语·宪问》) 。{45}因为孔子知道,管仲“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46}若没有管仲的尊王攘夷,“吾其被发左衽”,还要和蛮夷一起茹毛饮血—这“救人”的大恩大德是大仁大义,不能因为“打人”就一概抹杀:“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47}所以鲁迅才说:“有缺点的战士终竟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也终竟不过是苍蝇。”{48}
这正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艰难之处。法律与情理两个维度的各自逻辑与彼此张力,正是中国政治让外人甚至自己人格外难以读懂的地方。虽然难懂,这里依然有实践的内在逻辑。只是,这不仅仅是法律的逻辑实践,而且有情理的实践逻辑。那是任何关于中国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改革都应当理解的逻辑,那就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基本困境和根本属性。即便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希望两全其美,情法兼容,理解情法矛盾和情理逻辑都是题中应有之义,甚至是基本前提。更何况,忽视了法律与情理的深层张力,忽视了情理的社会意义,终归难免犯下彭宇案那样对人对己对社会都造成严重伤害的错误。正同一个美国人需要“认真对待权利”,{49}一个中国人必须—“认真对待情理”。
【作者简介】
凌斌,单位为北京大学。
【参考文献】{1}参见史焕章:“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学》1989年第5期;兆丰:“从人治走向法治—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
{2}参见乔伟:“人治与法治的比较研究—论以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山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3}关于一系列“彭宇案”,参见“徐XX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法宝引证码]CLI. C. 85983; “‘救死扶伤’还是交通肇事法院答疑‘宁波版彭宇案’” http : //www. chinalaw-info. com/fzdt/NewsContent. aspx? id = 27023;“天津彭宇案:让道德跟着真相跑” , http://news. xinhuanet. com/comments/2011 - 08/24/c_121902319. htm; “‘彭宇案’又现济南:无人证撞人者究竟是谁?” , http://sd. sd-news. com. cn/2011/10/20/1130915. html;“女童两遭碾轧,18路人冷漠走开”,载《大河报》2011年10月17日。维基百科上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该类案件的词条,参见“南京彭宇案”, http://zh. wikipedia. org/wiki/% E5%8D%97%E4%BA%AC%E5%BD%AD%E5%AE%87%E6%A1%88”cite_ note -7。以上网页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20日。
{4}“徐XX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上注。
{5}“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http://www. wenming. cn/ddmf_296/3rdddmf/,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20日。
{6}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参见“吴邦国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文”,http://news. cnty. cn/china/20110310/102525. 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21日。
{7}因为仅以权力压迫和制造恐惧作为政治基础的体制,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专制政体。专制政体必然短命,因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在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页28-29、119。
{8}同上注,页86。
{9}参见(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
{10}参见(德)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简惠美译,广一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07-309。
{11}韦伯,见前注{9},页31-88。
{12} 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Jugen Habermas, Legitimation Prob-lems in the Modern State, Communication and Evolution of Society, 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1979.
{13}参见谢晖:“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页16、35-37、 59
{15}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三联书店2005年版,页56。
{16}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增订本),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103 。
{17}李泽厚,见前注{15},页56-57。
{18}同上注,页70。至于“‘情理结构’问题。即情(欲)与理是以何种方式、比例、关系、韵律而相关联系、渗透、交叉、重叠着”的“比例形式和结构秩序”,限于篇幅,文本无法展开讨论。参见李泽厚,同上注,页71以F。
{19}同上注,页72。
{20}比如,参见“孟学农任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曾两度引咎辞职”, http://news. qq. com/a/20100125/00002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2月2日。
{21}《庄子·应帝王》,参见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版,页309。
{22}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载冯象著:《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更多的讨论,参见赵晓力:“要命的地方”,《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期;张明:“另一个角度看秋菊”,《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6年第1期;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现代法学》2006年第28卷第1期;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Jerome A. Cohenand Joan Lebold Cohen, “Did Qiu Ju Get Good Legal Advice?,”in Cinema, Law and State in Asia(ed. by CoreyK. Creekmur and Mark Sidel),Palgrave Macmillan, 2007;Zhang Xudong, “Repetition and Singularity in The Storyof Qiu ju,”in Understanding Film: Marxist Perspectives(ed. by Mike Wayne),Pluto Press, 2005。
{24}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礼治秩序”一章。
{25}“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死亡”, http://focus. news. 163. com/09/1202/16/5PHSBK5100011SM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月30日。
{26}“从‘三最’女贪官看国土干部的权力”,载《检察日报·廉政周刊》2010年8月24日,第6版。
{27}(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
{28}孟德斯鸠,见前注{7},页154。
{29}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要避免和遏制国家权力的潜在流弊,关键不是三权分立,而是必须在国家权力结构之外寻求制约的动力。同上注,页187。
{30}“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死亡”, http://focus. news. 163. com/09/1202/16/5PHSBK5100011SM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月30日。
{31}黑格尔和韦伯典型的提问方式,就是以西欧历史作为标准,反问其他文明为什么没能呈现出同一特征。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部分。
{32}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读书》2009年8月。
{33}同上注。
{34} See Dreaming With BRICs:The Path to 2050, Global Economics Paper, No: 99. Dominic Wilson, Roo-pa Purushothaman, 1st October 2003;林毅夫:“中国独特的新经济现象”,《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08年第5期;Angus Maddison,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riving Forces 1000-2030,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15734,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0月22日。
{35}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页269。
{36}比如,刘华:“这场官司有问题”,《电影评介》1993年第3期;薛爱娟:“《秋菊打官司》案引发的思考”,《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丁国强:“秋菊,人治与法治的中间物”,《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第11期;胡兴成:“再说《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问题”,《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18卷第1期;柯卫:“论普法中的公民意识培养”,《政法学刊》2007年8月第24卷第4期。
{37} See e. g.,Cohen and Cohen, note 23 above.
{38}参见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39}参见(德)尼采:《历史对人生的利弊》,姚可昆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0}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47。
{41}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页16。
{42}参见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
{43}参见“《检察日报》推出‘法商’系列报道”,http://media. people. com. cn/GB/40606/4839257.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21日。
{44}《论语·八佾》,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页212。以下同,不再注明。
{45}《论语·宪问》,页982。
{46}同上注,页989。
{47}同上注,页992。
{48}鲁迅:《华盖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页29。
{49}参见(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