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化
——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左德起;郑慧
【摘要】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检察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检察权作为处理社会矛盾之法律平衡,检察公开是其必然要求。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化因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是保证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武器,也是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程序方面,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既是程序公开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对检委会工作予以事后监督的要求。本文正是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视角,通过对检委会决定书公开化的探讨,最终提出了公开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检委会;检委会决定书;公开化
【全文】
检委会决定书是针对检察委员会就重大案件、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后作出的决定而制作的书面化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据此,检委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委会决定书的现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独创的制度,是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检委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制度。[1]其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集思广益,公正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正确处理重大事务问题,防止个别擅断,切实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简称“《组织法》”)第三条设立的专门机构。作为检察院的神经中枢,其作出的检察委员会决议在检察院内部具有最高效力,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检委会决议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执行性,其检察长、检察院各部门都必须贯彻执行。同时,检察委员会决议作为检察权运行的结果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比如正在试点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权力制约下的产物。
近年来,为了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检察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行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在开展“阳光检务”活动。在各检察院的网站上都有“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以及其他一些所谓的“阳光信息”。但是,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没有任何关于检委会决定书公开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工作则以其保密性著称。一直以来,作为检察院神经中枢的检委会不仅具有权威性,更具有神秘性。通常检委会工作处于保密状态,检委会决议也鲜为人知。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决定书不对外公开成为检委会保密工作的内容之一。可以说,在开展“阳光检务”的同时,检委会决定书始终处于保密的暗箱之中,难见“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