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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2.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以契约化的“雇员”为核心


  

  从全员劳动合同制到劳动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了“打工”{23}的观念,在劳动就业中塑造了新的劳动者概念,被认为属于西方的“雇员”概念逐渐被接受,成为日常生活用语。在此背景下,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以契约化的“雇员”为核心的。尽管劳动法上没有使用“雇员”的概念,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概念核心已经转移为契约化的雇员。自制度化的工人向以契约化的雇员的位移有制度切换的一面,如对已有制度下的关系进行清理而重新引入新的制度;也有制度接续的一面,传统的工厂工人缓慢地实现身份转化,新制度的导入得到某种修正。在此过程中,文本与现实之间出现了一些较大的背离,典型者如农民工、经理等的劳动者地位问题,此属于比较独立而负责的问题,在此不论。


  

  (三)问题所在


  

  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概念并未被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概念所替代,而且具体化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成为劳动司法中的重要理论。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劳动者面临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意义上的强势工人身份被淡化,法律意义上的弱势劳动者身份开始强化。在承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强弱不对等的理念下,既肯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对抗,也催生了大量的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与不保护的巨大落差使得劳动者身份显得尤为重要。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的重要性和问题点便凸显了出来。


  

  1.制度与观念的错位


  

  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生活中的劳动者是有出人的,或者说,制度上的“雇员”与社会生活中的“雇员”是不一致的。而这种不一致使得法律在客观上歪曲了生活、造成了生活中劳动者的混乱。扭曲者如,认定公司经理或主管为劳动者,{24}此种做法与国际上之一般做法相去甚远,远未到我国台湾地区对“经理”之实质判断的研讨。混乱者如,有言,“目前,关于事业单位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可能与‘劳动者’概念不明确有关。”{25}再如承包人,尤其是内部承包人,{26}其承包机制沿袭为行业“惯例”,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司法难题。


  

  此外,农民工群体需要单独关注,一方面,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另一方面,体制转轨前后,“民工”到“农民工”称谓变化背后存在严重的制度断档。在计划体制下,民工就是农民,却让社会感知其曾经“工人”过;在市场体制下,农民工就是工人,却让农民工在制度上备受歧视,如此错位,我们有理由将社会感知混乱的劳动者与制度断档的农民工联系在一起,而此恰恰是我国劳动法上极为特殊的主体现象。另外,“下岗”劳动者与农民工具有类似的社会地位,其在劳动法上的主体身份也极为特殊。


  

  2.理论的偏差与缺失


  

  扭曲与混乱的劳动者制度与观念促使我们反思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在理论和实务中,有时候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有时候不作区分。在区分两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特指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时候“劳动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是此时的“劳动关系”具有封疆划界的意义,直接决定劳动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阐释“劳动关系”的意义往往在于大致划定劳动法所面临的社会范畴,{27}却并不精确处理“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的问题。


  

  从调整对象到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则往往不作区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至此方成为劳动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概念,并成为一大理论焦点。劳动关系理论的焦点在于区分,而极少类型化,其意义在于劳动法的可适用性判断,也难怪“劳动关系”置换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于是,有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有了劳动关系的灰色地位,也有将雇佣关系纠缠进来的理论。{28}然而,无论理论如何,劳动法实务受到了混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影响,确立了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进行取舍的观念,属于劳动关系,则为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属于劳动关系,则非劳动法上的问题。进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问题转化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务关系中无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者范围之有限的补充。


  

  劳动关系理论之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言,有作茧自缚之后果,特别是“劳务关系”概念出现后使得劳动关系理论走向歧途。在一篇较早的来自高级人民法院的文章可能感知到了“劳务关系”概念之本质,“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的身份有特殊性而变得较难确定。不少同志对这种由特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提出了与劳动关系仅一字之差的名称—劳务关系,……认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宜由劳动法调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29}该文的分析思路是沿着合同效力理论来展开,在笔者看来,此种思路较“调整对象”思路要科学的多,把劳动关系问题还原为劳动法律关系问题,并直指劳动合同之效力问题,具有区分劳动合同理论与劳动者理论之意义;同时该文没有展开分析却开篇提到的“劳动者的身份有特殊性而变得较难确定”实为通向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之亮点,此在当下我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中仍然没有深入展开,相应地司法实务也缺乏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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