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诠释学视野中刑法解释的主观性
人类的一切认知活动,都是从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互动开始的;或者说,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具有主体性的参与活动。刑法解释作为一门关于刑法的理解和适用的学问,更离不开解释者主体性的参与。
刑法解释的主观性是指,潜藏在解释主体内心之理解结构中的认识能力、认识方式和认知境况在刑法解释过程和结果中的存在和表现[5]。主观性是内在地存在于刑法解释的全过程中的,不能剥离也不能分割。具体原因表现在:
(1)主观性源于主体心理之内在理解结构。也就是说,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由主体主观意识所发动的。(2)主观性先天性地存在于人脑内,是人类自身的根本属性。(3)主观性是一种对相关活动及结果的逻辑抽象,需要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理解。
在刑法解释中,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体现在对事物的理解中。
刑法解释的活动,不仅是对刑法文本的认知,还包括对事物现象以及事物关系的认知。但是,事物关系的复杂性使人们很难确知事物之间内在的关系和规定性,而且由于客观事物的空间广大性、客观事物的时间演化性以及客观事物的复杂交错性,造成了解释者难以尽识客观世界。因此,刑法的解释者必须发挥主观之能动性去积极探索事物关系,积极地去观察生活,而这都离不开解释者主观性作用的发挥。刑法解释的社会需求导致解释者必须对事实和社会效用进行主观判断。现实中的法律存在于价值、规范与事实的冲突之中,因此法律最终是由解释而确立的,而在解释过程中就不能不考虑价值和社会效应因素。
2.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体现在对文本的理解中。
首先,法律是一种人造的文本,法律文本的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了人类主观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律自身就是一种具有文化性、主观性和利益性的存在”{11}。其次,在分析刑法文本的过程中,解释者的前见必然地镶嵌在解释者的意识结构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作用。解释者的生活场景和社会立场以及教育背景都构成了前见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解释者关于法律的知识前见会更直接地导致刑法解释的主观性及其程度。再次,法律职业者的前见一般来自于专业的法学训练,因此在其面对刑法文本的时候,前见必然发挥作用。
3.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体现在解释的过程中。
刑法解释的过程,是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与生活中的事实相符合的判断过程,是一般规则与个别案件相结合的过程。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必然会将自己的人生体验、道德观念与专业知识一起应用到解释的判断过程中。可以说,法律的道德要求及伸张,离不开立法者和适法者的活动,也离不开解释主体将其贯彻到法律的解释活动中。
总之,刑法解释的主观性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我们能做的是在追求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过程中重视主观性的作用,而不是掩耳盗铃式地回避之,只有这样,刑法解释中的主观性才能变成我们理解和解释刑法规范时的动力条件,而不是阻碍因素{12}。
(二)诠释学视野中刑法解释的客观性
法律具有客观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行动的自由。客观性是人类解释法律的永恒性追求,但法律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描述客观世界的因果定律,而是一项行为规范,所以法律的客观性都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