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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


何家弘


【摘要】关于刑事错案和刑事庭审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和庭审证据调查的单边化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在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与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之优劣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改良我国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进路,包括加强辩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的保障,赋予辩护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和确保无罪证据获得公开公正的认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调查
【全文】
  

  证据调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而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包括:公诉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侦查人员的调查即侦查;辩护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辩护律师的调查;法官的证据调查,主要是在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证据调查。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中介。证据调查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正当合理的证据调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


  

  近年来,我们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1}包括典型案例剖析。例如,我们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错案,包括一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如黑龙江省石东玉故意杀人案、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秦艳红强奸杀人案、安徽省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几乎每个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其中与证据有关的原因有虚假证言、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审判机关不当行为等,而且几乎在每个刑事错案的形成中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忽视无罪证据的现象。一方面,有些本应发现或收集的无罪证据被办案人员忽视了;另一方面,辩护方收集或提供的无罪证据也被办案人员忽视了。{2}于是,审前收集的证据就成为了“清一色”的有罪证据。下面,我们就通过三起如出一辙的被害人生还的刑事错案来说明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


  

  (一)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盲区”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某农村村民在一口废弃的水井中发现一具无头且四肢不全的尸体。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该死者就是失踪一年多的当地村民赵振晌,并把同村村民赵作海作为犯罪嫌疑人。经审讯,赵作海承认了杀人的罪行。由于公安机关未能提供确认该尸体就是赵振晌的DNA鉴定结论,所以检察机关一直拒绝起诉。后经政法委协调决定,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2日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5日判处赵作海死缓。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商丘中院的判决。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生还!5月8日,河南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判,宣告赵作海无罪。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出狱。


  

  在这起案件的侦查阶段,警方其实已经掌握了一些能够证明赵作海无罪的证据。首先,在本案中,确认无名尸体的身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侦查人员主要根据赵作海与赵振晌有纠纷并曾打架来确定其为嫌疑人,所以,如果死者不是赵振晌,那么杀人者是赵作海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警方曾根据残尸推断死者身高为1.70米,而失踪人赵振晌的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5厘米的身高差异已经超出了正常误差的范围,因此侦查人员本应考虑该尸体不是赵振晌的可能性。另外,警方先后四次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DNA鉴定,但是都没有能够确定该死者就是赵振晌,这也加强了死者并非赵振晌的可能性。然而,侦查人员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些潜在的无罪证据。其次,虽然赵作海供认杀人,但是其口供中也隐含着证明其可能无罪的内容。例如,村民在井中发现尸体的时候,尸体上边压着个大石磙。{3}虽然赵作海承认了用石磙压尸的细节,但是每个石磙重达500斤,赵作海一人不可能把这么重的石磙推到井里。又如,虽然赵作海多次供认,但是侦查人员一直没有找到作案凶器和尸体的残缺部分。这可以证明赵作海可能根本不知道凶器和头肢的下落。然而,侦查人员此时只求有罪供述,甚至不惜采用刑讯和诱供等方法,哪里还会考虑这些可能证明赵作海无罪的证据?而冤案就是这样酿成的。


  

  早在1247年,“大宋提刑官”宋慈先生在《洗冤集录》的“卷首语”中就曾讲道,“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4}这就是说,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案件的初始调查出现了偏差和勘验鉴定出现了错误。宋慈先生的这一论断在赵作海冤案中得到了极好的验证。假如侦查人员没有错误地把该无名残尸认定为赵振晌,赵作海的冤案也就不会发生了。另外,证据调查的片面性更加重了这种“初始误差”的危害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按照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应该客观全面地进行证据调查,既要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追求破案效果和打击犯罪,所以在确定嫌疑人之后就不会再去收集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无罪证据也采取忽视甚至隐瞒的做法。于是,无罪证据就成为了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盲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见而不视。如此片面的证据调查,几乎在所有的刑事错案中都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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