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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

  

  美国是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的代表,而这起案件则充分表现了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的优点。假如本案的证据调查由检控方垄断,那么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和物证检验报告就会支持检察官的说法,辩护律师只能从中寻找疑点和漏洞,进行质疑,很难还原事实真相。假如本案没有辩护方独立的证据调查,那么辩护方的主张就很难对抗当地司法系统和社会民众对黑豹党的偏见,那7名黑豹党人恐怕就难免牢狱之灾,更不用说获得侵权赔偿了。简言之,双轨制证据调查在本案中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三)两种证据调查模式的利弊评价


  

  在刑事司法面前,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堪称一对颇难协调的矛盾。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又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国家在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下,选择不同的路径去寻求这两方利益的均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制度自然也会受到这种价值取向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具有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传统,于是就选择了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视公民个人利益的传统,于是就选择了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我们在评价这两种证据调查模式的时候,价值取向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常言道,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每个制度都有优点也有缺点。单轨制证据调查和双轨制证据调查都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二者各有自己适宜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因此不能简单地比较二者的优劣。换言之,有些国家适用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有些国家适用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这是正常现象。不过,依据普适性价值标准对这两种证据调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客观地认知二者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调查制度还是很有裨益的。


  

  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提高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的效率。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政府是社会的代表,因此由政府官员(检察官和警察)单独负责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工作并排除辩护方的介入和干扰,有利于减少犯罪侦查的障碍并提高查明犯罪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此外,单轨制证据调查还可以减少经费开支和缩短诉讼时间,从而为社会节约人力和财力。但是,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过度依赖于官方调查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过度依赖于官方调查机构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缺少司法公正的制度性和制约性保障。如果一个国家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是称职而且敬业的,那么单轨制证据调查就是较好的选择。如果一个国家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称职或不敬业的人,那么单轨制证据调查就变得非常危险,因为缺少体制外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证据调查就很容易成为酿制冤错案件的“帮凶”。


  

  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辩护方和公诉方的利益有所不同,他们在调查取证时的立场和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这两方面的证据调查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这对于防止单方片面地收集证据和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是很有好处的。此外,双轨制证据调查打破了官方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调查中的“一统天下”,为其树立了竞争对手,因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官方调查人员改进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证据调查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而提高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整体水平和文明程度。但是,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确实会影响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的效率,特别是为某些“有能力”的犯罪人提供了阻碍犯罪侦查的便利和逃避刑事处罚的机会。另外,辩护方证据调查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民间法庭科学专家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那些有钱有势的诉讼当事人和那些大案要案的当事人就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证据调查资源,而贫穷且不受关注的诉讼当事人却无法获得同等的待遇。于是,名义上的当事人机会平等就会变成现实中的机会不平等,个别案件中的司法公正就会变成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司法不公正。这也是人们不应忽视的问题。


  

  四、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改良


  

  刑事错案与刑事庭审的实证研究显示了我国刑事证据调查制度中存在的片面性与单边化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如何改良我国的证据调查制度?中国应否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双轨制证据调查制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


  

  200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召开的“刑事错案与证据问题”研讨会期间,我们向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大约300名检察官、法官、警察、律师进行了关于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答卷207份。下面就是这次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18}


  

  问题1:您认为目前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选项:A、控辩双方证据调查权的配置不对等;B、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C、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证据调查方法过于原则,不具可操作性;D、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得不到有效收集;E、辩护方证据调查取证的途径、程序和方法缺少法律规范。(这是一道多选题)


  

  在207份有效答卷中,选A的128人,占61.8%;选B的118人,占57%;选C的124人,占59.9%;选D的125人,占60.4%;选E的163人,占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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