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两种刑事诉讼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不仅主持审判活动,而且依据职权主动进行法庭调查,询问辩诉双方的证人和法庭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因此又称为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在抗辩式诉讼中,法官仅负责主持审判活动,并不主动进行法庭调查,对双方证人(包括鉴定人)的询问主要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来进行。法官犹如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其职责主要是保证“竞赛”按规则公正进行,至于“谁胜谁负”,则取决于控辩双方对抗的结果。由于这种诉讼具有当事人双方对抗的性质,所以又称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制度强调官方对犯罪活动的追查职责,于是采取这种诉讼制度的国家便形成了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检察官及其指导下的警察负责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辩护律师则基本上不会自己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以法国为例,刑事案件发生后,负责证据调查工作的司法警察首先要通知检察官,然后去勘查现场和询问有关人员,并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证据调查工作。证据调查结束后,不仅检察官可以使用证据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辩护律师也可以使用证据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并且可以要求警方补充证据调查。至少在理论上,警察应同时收集可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应该公正地服务于控辩双方。诚然,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传统决定了这种单轨制证据调查不可能采取完全“中立”的立场。
抗辩式诉讼制度强调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所以采取这种诉讼制度的国家便形成了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控辩双方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例如,美国的公诉律师(即检察官)可以要求和指导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则可以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法庭科学专家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检验物证等。如果现场和物证已处于警方的控制之下,那么辩护律师则应在勘查或检验之前征得检察官或警方的同意,而法律规定后者对此不得设置障碍。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甚至可以请未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警察机构的人员为其勘查现场、检验物证和出庭作证。美国之所以能实行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除了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一前提条件之外,还有几个条件: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和民间法庭科学专家,可以满足辩护方的调查需求;其二是法律保证律师可以比较早就接触犯罪嫌疑人并接受委托,从而有开展证据调查的时机;其三是各执法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也有可能为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提供方便。诚然,双轨制证据调查中的“双轨”并不绝对均等。一般来说,公诉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护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辩护方的证据调查只是对公诉方证据调查的审查和补充。
(二)两种证据调查模式的实例解析
1.单轨制证据调查的典型案例:中国的石东玉杀人案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的职工关传生被人杀害。侦查人员在嫌疑人石东玉家中提取到一套带血的军衣,作为该案的主要物证。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0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石东玉曾说明其衣服上的血迹是他弟弟和他父亲的,但是侦查人员认定其衣服上的血迹是被害人的,并且获得了石东玉的有罪供述。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月2日,伊春市中院改判石东玉死缓。1992年1月7日,黑龙江省高院核准。1994年4月,因有人说该案另有真凶,政法机关遂进行复查,并派人携带血衣等物证到北京进行DNA鉴定。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仅通过血型鉴定就发现了问题:军衣上的血迹有AMN和OMN两种;石东玉父亲的血型是AMN;石东玉弟弟的血型是OMN;而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型是AB型。这证明当年法医的被害人血型鉴定结论错误,该血衣上根本没有被害人的血。1995年4月12日,伊春市中院再审宣告石东玉无罪。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15}
当下中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单轨制证据调查。这在前文讨论的赵作海、佘祥林、滕兴善等错案中已有体现。在石东玉杀人案的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但他主要是根据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质疑。换言之,他的辩护意见都是以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为基础的。假如辩护方能够在当年展开独立的证据调查,对军衣上的血迹和有关人员的血型进行鉴定,那么这起冤案大概就不会发生了。简言之,单轨制证据调查是造成这起错案的主要原因。
2.双轨制证据调查的典型案例:美国的“黑豹党惨案”{16}
1969年12月4日凌晨,芝加哥市西部的黑人区发生了当地检察官领导的警察突袭黑豹党人的事件。在这次事件中,两名黑豹党人被击毙,包括21岁的黑豹党伊丽诺伊分会主席弗雷得·哈姆普顿。此外还有两名黑豹党人受伤和三名黑豹党人被捕,包括哈姆普顿18岁的女友迪伯拉·约翰逊。检察官声称,警方接线报得知黑豹党人在该所住宅内囤积了大量枪支弹药,便进行突击搜查,结果遭遇黑豹人的开枪抵抗,警察只好自卫还击,便发生了枪战。但是,黑豹党人说他们既没有囤积军火,也没有进行抵抗,这是警方的蓄意谋杀,并聘请有名的民权律师代理诉讼。警方的技术人员勘查现场之后,黑豹党人的律师聘请著名法庭科学专家赫伯特·麦克唐奈又对现场和物证进行了勘察和检验。麦克唐奈的勘验结果表明,警察先开的第一枪,而且在“枪战”中发射的200多发子弹中,只有一发出自黑豹党人的枪支。1970年1月6日,库克县组成大陪审团,在检察官的引导下调查此案。因黑豹党在当地名声不佳,所以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在1月30日决定起诉那7名幸存的黑豹党人,罪名是非法持有武器、使用暴力、杀人未遂等。在民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联邦司法部长也下令成立了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来调查此案,以确定警方有无侵犯民权的行为。麦克唐奈用了两天的作证时间,向联邦大陪审团成员详细讲述了现场物证的情况和自己的结论。虽然大陪审团最后决定不能对警察提出侵犯民权的指控并且谴责了黑豹党人的暴力行径,但是也承认麦克唐奈的勘验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很有价值以及警察的执法行为确有不当之处。5月8日,库克县检察官决定撤回对那7名黑豹党人的起诉。随后,黑豹党人向当地政府官员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经过漫长的争斗,双方终于在1982年11月达成诉讼外调解协议,被告方同意赔偿黑豹党人185万美元。{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