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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

  

  辩护律师收集到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但是没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甚至都没能得到办案人员的回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把这些无罪证据视为“废品”,弃之不用。这说明,我们的证据调查制度中缺乏让无罪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有效保障。于是,无罪证据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来说,就变成了无用无效的“废区”。


  

  通过上述三起错案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证据调查中存在的相当严重的片面性问题。无罪证据的收集,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是“盲区”,对于被告亲友来说是“雷区”,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废区”。于是,无罪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有罪证据无论真假都可以在诉讼中畅通无阻,司法人员片面地根据有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公正无可避免地受到损害。这正是众多刑事错案为我们提供的警示和教训。


  

  二、庭审证据调查的单边化


  

  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而证据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对证据进行审查,以便法官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做出恰当的判断。2010年末至2011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庭审实证研究”课题组成员对中国法院网{7}上“网络直播”栏目下的“现在开庭”子栏目所登载的2010年1-12月审理的共计292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我把其中与证据调查有关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辩护方的基本情况分析{8}


  

  这292起案件共有被告422人。其中,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占0.59%;获得大学或大专学历的人占11.54%;获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人占14.79%;获得初中学历的人占44.38%;获得小学学历的人占20.12%;文盲占2.66%;受教育情况不详的占5.92%。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被告人所占比例高达67.16%,而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仅占12.13%,由此可见,被告人受教育的程度总体偏低,这对于他们参与庭审证据调查和自我辩护是很不利的。另外,在这292起案件中,92.47%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做出了认罪供述。我们不能肯定受教育程度低和审前认罪率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这样的被告人群体在庭审中显然更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


  

  在这292起案件中,有辩护人参加庭审的案件为173件,仅占全部案件的59.66%。而在这173起案件中,辩护人基本认可犯罪指控的有94起;辩护人认可犯罪指控,但是对量刑有意见的33起;辩护人不认可犯罪指控的10起;辩护人认可部分犯罪指控的8起;辩护人认可犯罪,但是对指控罪名有不同意见的7起;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的4起;辩护人意见不详的17起。其中,辩护人基本认可犯罪指控的案件高达54.34%


  

  例如,在2010年11月30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以网络赌球挣钱为生,运用软件分析月收入六千”案中,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共22次询问辩护人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而辩护人只有2次表示“有异议”。其中,一次是对犯罪工具的数量提出异议;一次是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官询问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时,辩护人的回答是“没有”。法官询问辩护人“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时,辩护人的回答是“不申请”。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辩护人简短地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第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瑕疵;第二,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和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程度很低;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主动检举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


  

  这样的辩护在我们分析的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辩护人对定罪和罪名大多没有意见,既没有提出无罪证据,也没有对控方证据进行有力质疑。这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的单边化倾向。总之,被告人缺乏自我辩护的能力,辩护人的辩护流于形式或者徒有虚名,这种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平等已经为庭审证据审查的单边化埋下了伏笔。


  

  (二)庭审举证的情况分析{10}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自然应该是主要的举证方;辩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享有证明的权利,既可以运用无罪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也可以运用质疑证据来证明公诉方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但是,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辩护方的举证数量很少。例如,在上述292起案件中,辩护方只在34起案件中提出了证据,占案件总数的11.64%;控方举证共5725件,辩方举证只有92件,控方举证数大约是辩方举证数的62倍。


  

  我们还对这292起案件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进行了分类比较。公诉方举出1924件书证,辩护方仅举出57件;公诉方举出1286件证言,辩护方仅举出27件;公诉方举出419件物证,辩护方仅举出7件;公诉方举出22件视听资料,辩护方仅举出1件。此外,公诉方还举出被告人口供506件,被害人陈述484件,鉴定结论358件,勘验检查笔录204件,而辩护方在这几种证据上的举证数量皆为0。通过这些举证数量的比较,我们既可以看到控辩之间正常合理的差异,也可以看到辩护方举证能力的欠缺。


  

  例如,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震惊全国的“陈家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家无期徒刑。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提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辩护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方举出的证据基本都表示没有异议。而且,公诉人主要采取摘要宣读各种笔录的方式进行举证,从而使整个法庭调查变成了由公诉方主导的案卷材料的“审读通过”。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的单边化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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