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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及启示

  

  3.经营部门委员会的组成,运营和任职期间[16]


  

  经营部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具有选举权的员工以匿名和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其数量和具有选举权的员工人数成正比,比如:在经营部门中如果具有选举权的员工五十名以上一百名以下,经营部门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如果具有选举权的员工在五名以上二十名以上,则经营部门委员会只有一名成员。经营部门委员会如果由三至九名成员组成,将从他们中间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来主持日常工作;超过九名成员的经营部门委员会必须设立领导小组来负责日常事务。经营部门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没有经费,经营部门委员会将无法开展工作。按照《经营部门组织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部门委员会的经费由雇主承担。向员工收取会费为法律所禁止。雇主不仅要承担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办公费用,而且要承担经营部门委员会聘请律师和其成员培训的费用。 经营部门委员会的任职时间通常为四年,最迟在选举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届满,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况下,经营部门委员会的任职期间依法律而延长:一种情况是经营部门的分立或合并;另一种是经营部门关闭。 经营部门是经营部门委员会存续的基础和依据。经营部门如果因分立或合并而发生身份改变,那么,依附于原经营部门的经营部门委员会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但是,新的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因此,《经营部门组织法》第21a条规定:如果在分立或合并后新形成的经营部门中没有经营部门委员会,那么,原经营部门委员会在过渡期间继续行使原职能(过渡期经营部门委员会);最迟在分立或合并后六个月内必须选举出新的经营部门委员会。 在经营部门被关闭的情况下,《经营部门组织法》第21b条规定,经营部门委员会将继续行使其原有职能(留守经营部门委员会),直至所有和经营部门关闭相关的未决事项处理完毕。 由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经营部门委员会不仅在经营部门正常经营期间,而且在经营部门发生重大变动时仍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避免了“空白期”的产生。


  

  4.经营部门委员会的成员


  

  经营部门委员会的成员(以下简称经委会成员)履行其职责是义务性,并不因此而获得报酬。但是,经委会成员如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经营部门委员会的活动,雇主必须准许,并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如果经营部门达到了一定规模,还必须设一定数量的脱产经委会成员,比如:在有200至500名员工的经营部门中应至少有一名脱产经委会成员[17]。经委会成员的任职期限通常和经营部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一致,经委会成员如果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退出经营部门,其任职期限提前届满。 经委会成员是经营部门所属员工的利益代表者和意志表达者。经委会成员在经营部门组织法上的这一法律地位并不能改变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支配,和雇主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利益原则上是对立的,因此,维护员工的利益将或多或少地损害雇主的利益。为使经委会成员不因其行使经营部门组织法上的职责而在劳动关系层面上受到雇主的歧视和干扰,《经营部门组织法》及其相关法律制订了一系列保护经委会成员的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有薪酬保护[18]、岗位保护[19]和解雇保护[20]。 对经委会成员保护的期间是从其任职开始直至其任职期满后一年。在保护期内,经委会成员的薪酬水平不得低于与其职业资历相似的劳动者的薪酬水平(薪酬保护);工作岗位必须与其他具有相似职业资历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致(岗位保护);其劳动关系不得预告解除(解雇保护),如果雇主即时解除经委会成员的劳动关系,必须事先征得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同意。 显而易见,没有对经委会成员的特别保护,就不能保证其有效地履行经营部门组织法上的职责。另一方面,如果经委会成员因其经营部门委员会成员身份而受到雇主的特别照顾,也不能保证其真正地代表员工的利益。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经营部门组织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经委会成员不得因履行职责而受歧视,也不得因此而获得利益。如果经委会成员依据其职位在出差时只能坐硬卧,那么,雇主不能为其报销软卧车票。雇主阻挠和干扰经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歧视和允诺好处将受到刑事追究。


  

  (三)工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关系


  

  除了经营部门委员会以外,工会组织同样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德国劳动法对经营部门委员会和工会做了较为严格的区分,两者互不隶属,相互独立。这种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双轨制是德国集体劳动法的一个标志性特征[21]。工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区别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工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行使着不同的职能:工会的主要职能是订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必要时工会可以通过组织罢工就签订集体合同向雇主施加压力;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职能首先是行使法定参与权,必要时可以通过强制调节程序保障权利的实现。其次,德国工会基本上是按行业组建的,代表本行业所属企业中劳动者的利益,其对立方是雇主联合会或单个雇主;经营部门委员会是按经营部门组建的,仅代表本经营部门劳动者的利益,其对立方是作为雇主或事实上行使着雇主职能的经营部门。最后,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是建立在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基础之上,只有作为工会会员的劳动者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劳动者可以退出工会从而终结工会对其利益代表的权利;经营部门委员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经营部门委员会就有权代表其利益,并不依赖劳动者的个人意志。 德国劳动法的这种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双轨制并不意味着工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甚至对立的组织。在实践中,从1972年至今大约三分之二的经营部门委员会委员一直是由工会会员担任的[22]。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的复杂性。法律越复杂,就越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因为工会拥有这样的法律资源,因此经营部门委员会通常会主动寻求工会的法律支持。工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除了这种实践中的相互交织之外,两者还存在着法律上的关联。《经营部门组织法》把在经营部门中至少有一名会员的工会称之为“在经营部门中有代表的工会”。这样的工会可以提请召集经营部门大会来选举“选举委员会和参加经营部门委员会会议[23]”。如果雇主、经营部门委员会或者经委会成员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法定义务,“在经营部门中有代表的工会”可以向劳动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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