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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及启示

  

  首先,《经营部门组织法》规定了梯级参与权。德国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致力于约束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在权利施受者劳动者的参与下行使。这一机制体现了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权力必须在权利施受对象的参与下行使,不受监督的权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经营部门组织法对劳动者的参与权做了从知情权到纯粹共决权的梯级划分,各种参与权的效力有所不同。这一划分的依据是权利和责任的平衡。如果行使权利者不必对行使权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那么就会同样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38]。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经营部门组织法依据经营部门事务的不同赋予了经营部门委员会不同等级的参与权:经营部门的社会事务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劳动者的利益代表经营部门委员会对此应有共决权;经营部门组织法的目的不是剥夺而是限制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在经营部门的人事事务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相对与劳动者的参与权处于主导地位,经营部门委员会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被赋予了普通参与权;用人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并承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因此,对经营部门的经济事务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有单决权。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的这种做法对构建我国职工民主参与权限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针对《劳动合同法》第4条曾产生过意见分歧[39]。分歧的焦点是,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是赋予劳动者共决权,还是赋予用人单位单决权。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无视这样的事实:权利只是针对具体事务的权利。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的目的是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和劳动者的参与权。是否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还是劳动者的参与权应占据主导地位,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依所涉及事务的不同区别对待。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关系中的各种权利,更无益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其次,建立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经营部门组织法》通过建立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来改变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存在一个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为确保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行为能力,经营部门组织法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如果雇主无视经营部门的参与权,经营部门组织法为经营部门委员会提供诸多救济途径,比如在雇主侵害了纯粹共决权的情况下,经营部门委员会可以提请经营部门调节处裁决;其次,经营部门组织法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来保障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建立和运营。在《经营部门组织法》中,对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组成、运营以及经委会成员的权利义务都有详尽的规定。德国的经营部门委员会类似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分散在《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40]中,很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还无法在程序上得到保障,无法在程序上获得保障的权利既是空洞的权利。因此,完善我国的职工民主参与体系首先应从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运营及权利救济程序入手。只有这样,职工代表大会才不至于褪变称一个虚设机构。 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的优缺点[41]同样是我国借鉴其做法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经营部门组织法的优点非常明显:通过参与权的行使劳动者的利益会在“决定中”得到充分重视,从而避免冲突的产生;劳动者利益代表处于经营部门内部,更容易发现雇主的违法行为;经劳动者参与后做出的决定在工作中会更容易贯彻。一言以蔽之,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不是解决矛盾的机制,而首先是避免冲突产生的机制,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不言而喻。毋庸讳言,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也是昂贵的机制,经营部门委员会的经费对雇主来说不是小数目[42]。同时,经营部门的参与权有时会造成决策迟缓,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那些符合企业长远利益,但会暂时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措施往往不能取得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同意。 经营部门委员会参与权的缺点还不足以掩盖其优点。相比较而言,参与权的优点远胜于其缺点。另一方面,参与权的缺点提醒我们,要对参与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做精细的梳理,以逐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


【作者简介】
吴永新,1989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从1996年起,留学德国。2004年获得德国基尔大学法学硕士,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从2005年起,见习于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2007年通过德国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现就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释】《经营部门组织法》的德语原文是“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国内对德国一些法律名词的翻译并不统一,在本文中出现的重要德国法律名词都将在脚注中给出德语原词,以避免混淆。
参见:乔尔内等(Z·llner),《劳动法》(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6版,第460页。
Kündigungsschutzgesetz.
参见:《新编德汉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7页。
例如:德国黑森州州劳动法院1998年3月12日判决,载NZA-RR 1998,544(545)。
荣克(Junker),《劳动法基础教程》(Grundkurs 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7版,第357页。
参见:德国联邦劳动法院1988年9月14日判决,载NZA 1989,190。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1986年9月25日判决,载NZA 1987,708;对德国劳动法院相关判决的详细论述参见:费廷(Fitting),《经营部门组织法手册》(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 Handkommentar)2006年第23版,第1章58-77页。
Betriebsrat。
荣克(Junker),《2004年德国65届法学年会鉴定报告B》(Gutachten B zum 65. Deutschen Jurisentag),第86-87页。
无限责任公司(Offene Handsgesellschaft)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55条。
Betriebsversmmlung。
参见:《经营部门组织法》第42-46条。
就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参见:《经营部门组织法》第16-20条。
就经营部门委员会的组成,运营和任职期间,参见:《经营部门组织法》第7-15条和第21-41条。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38条。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37条第4款。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37条第5款。
《解雇保护法》第15条。
参见:荣克(Junker),《劳动法基础教程》(Grundkurs 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7版,第350页。
尼登豪夫(Niedenhoff),《联邦德国的参与权》(Mitbestimm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慕尼黑出版社2005年第14版,第208-210页。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16条。
Drittelbeteiligungsgesetz。
Mitbestimmungsgesetz。
Montan-Mitbestimmungsgesetz。
参见:荣克(Junker),《劳动法基础教程》(Grundkurs 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7版,第432页;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李传军,“德国公司的共同治理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前沿》2003年第3期,第58-60页。
关于该分类,参见:乔尔内等(Z·llner),《劳动法》(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6版,第493-496页。
《经营部门组织法》第121条。
参见:乔尔内等(Z·llner),《劳动法》(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6版,第495-496页。
参见:荣克(Junker),《劳动法基础教程》(Grundkurs 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7版,第379页
Sozialplam
参见:《经营部门组织法》第76条
参见:《劳动法》第51条第2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句;《劳动合同法》第30条
在2010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总工会再一次建议全国人大把“欠薪罪”写入刑法
参见黎建飞主编:《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22页。
参见:乔尔内等(Z·llner),《劳动法》(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6版,第456页。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比如,《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就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的优缺点,参见:乔尔内等(Z·llner),《劳动法》(Arbeitsrecht),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8年第6版,第457页。
在2002年单经营部门委员会选举一项费用在整个德国共计1亿8千4百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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