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及启示
吴永新
【关键词】德国劳动法;经营部门组织法;职工民主管理;参与权
【全文】
德国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保护理念”到“参与理念”的转变。 完成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是1952年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1]的颁布和实施。按照德国劳动法的理解,劳动法不仅仅是劳动者保护法,它还应该是通过赋予劳动者参与管理的权利来对经营部门的经营秩序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法律[2]。经营部门组织法当然不是以改变经营部门的秩序和组织为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将分散的劳动力聚集起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消除在劳资关系中与生俱来的双方实力上的不平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对话公平磋商提供可能和必要的保障。因此,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是在更高的阶位上保护劳动者,和以强制性条款为标志的劳动者保护法互相辉映。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日益成熟,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我国的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在比较法的意义上对德国的经营部门组织法做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共132条,涉及德国许多相关法律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德国联邦劳动法院还做出过大量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鉴于本文的篇幅,对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的比较分析不可能面面俱到。
本文首先对德国的《经营部门组织法》做概括性的介绍,然后将重点探讨经营部门委员会在经营部门管理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共决权,最后分析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一、 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概况
(一)适用范围
按照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第1条第1句的规定,如果经营部门有5名以上具有选举权的劳动者,其中3名具有被选举权,可以选举经营部门委员会。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确定《经营部门组织法》适用范围的三个重要概念,既:经营部门、有选举权的劳动者和被选举权的劳动者。
1、经营部门(Betrieb)
Betrieb(经营部门)在德国劳动法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许多法律规定都是以经营部门为对象的,比如:德国另一部重要的法律《解雇保护法》[3]原则上也只是适用于经营部门。国内通常把Betrieb翻译成企业,笔者没有把Betrieb翻译成“企业”,而是翻译成“经营部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德国劳动法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概念“Unternehmen”通常也被翻译成企业[4],而两者的区分是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的重要依据。为了避免混淆起见,笔者在此把“Betrieb”翻译成“经营部门”,把“Unternehmen”翻译成“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只有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和经营部门的区分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一家企业在不同的地区,比如:在法兰克福和柏林有两个生产经营单位,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自都是经营部门组织法意义上“经营部门”,从而要分别设立经营部门委员会,还是他们是一个“经营部门”,因此只需建立一个经营部分委员会。德国劳动法院在判定经营部门的属性时经常会考虑地缘因素,如果一家企业的两个生产经营单位空间距离较远,通常会被判定为两个经营部门[5]。当然,空间距离只是推断性标志,它的作用随着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日益减弱。重要的是,事实判断不能替代法理判断,判定经营部门属性的的法律依据是经营部门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其在社会中呈现的具体形态[6]。 虽然“经营部门”是德国劳动法的一个核心概念,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定义。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界定经营部门最重要的标准是看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7]。 组织机构的统一表现为领导管理的统一,如果具体的生产经营包括劳动力的使用是由同一个领导管理机构统一掌控的,那么就认定该管理机构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经营部门组织法》中所说的经营部门,换句话说,经营部门是可以自主决定具体的生产经营流程和劳动力投入使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经营部门的界定取决于管理权限的界定。德国劳动法院在多年的法律判决中一再强调,在经营部门中遵循的是“劳动技术目的”,而在企业中遵循的是“经济目的”,也就是说,经营部门的决定涉及的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具体使用,而企业的决定涉及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8]。德国劳动法对企业和经营部门所作的这种区分凸显了德国法的高度抽象性。“劳动技术目的”和“经济目的”是统一事务的两个方面:不存在没有任何目的的生产经营;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经济目的也无法实现。当然,这种划分当然并不是理性的游戏,它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在于:劳动者的参与权和共决权是管理权的对应物,是对管理权的限制。如果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做出涉及其所属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决定,从而实际上行使着雇主职能,无论其是不是法律上的雇主,那么,在该生产经营单位中就需要有相应的劳动者利益代表。 企业和经营部门的划分在德国劳动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标准,同时,也是确定劳动者民主权限范围的依据。在下面的篇幅中将会看到,劳动者的参与权,特别是共决权原则上只是针对经营部门的决策,而不能针对企业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