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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及启示

  

  2、劳动者、选举权、被选举权


  

  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第7条规定,所有本经营部门年满十八岁的劳动者在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中有选举权。具有选举权的劳动者并不当然地拥有被选举权。按照《经营部门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只有在本经营部门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具有选举权的劳动者才有被选举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比劳动法其他分支中的劳动者的范围要窄,比如:和雇主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员工按照《经营部门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不是经营部门组织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该规定的目的是,避免雇主通过其直系亲属对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施加影响,从而避免其直系亲属员工陷入利益冲突之中。对劳动者范围最重要的限定是《经营部门组织法》第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经营组织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事实上扮演了雇主的角色,是经营部门委员会的对立面,因此,他们不适宜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事物中发挥作用。


  

  (二)经营部门委员会


  

  经营部门委员会[9]是经营部门组织法上的核心组织。《经营部门组织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的适用都是以存在经营部门委员会为前提条件的,特别是经营部门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参与权是集体权利,即:经营部门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员工或者经委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和组织机构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1.经营部门组织法中的几个重要组织


  

  在经营部门组织法中,除经营部门委员会外还有其他一些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有企业委员会(Gesamtbetriebsrat)、康采恩委员会(Konzernbetriebsrat)和经营部门大会(Betriebsversammlung),这些组织虽然在经营部门组织法中占有次要地位,但是它们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经营部门委员会 经营部门委员会是在经营部门中建立的,维护本经营部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设立是建立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之上,没有劳动者的倡议,就没有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设立。在德国,绝大部分中小经营部门,特别是雇员在100人以下的中小经营部门都没有设立经营部门委员会,而绝大多数雇员在100以上的经营部门都有自己的经营部门委员会,大约多余三分之二的劳动者是通过经营部门委员会来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10]。


  

  (2)企业委员会和康采恩委员会 企业是以遵循经济或者社会服务为目的,具有某种法律形式的组织。企业在法律交往中必须披上法律外衣,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11]。无论是那种类型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企业,因此企业和公司在德国经营部门组织法中是同义语。如果企业只有一个经营部门,那就没有建立企业委员会的必要;如果企业由多个经营部门组成,而每个经营部门都有自己的经营部门委员会,那么按照《经营部门组织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应设立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的成员不是由企业全体劳动者选举产生的,而是各经营部门委员会选派其一至两名成员成为企业委员会的成员。由多家企业组成的康采恩可以设立康采恩委员会。康采恩委员会的成员同样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各企业委员会委派的[12]。 企业委员会和康采恩委员会同样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但是,和经营部门委员会相比,企业委员会和康采恩委员会的权限极其有限。它们只对涉及整个企业或者整个康采恩,无法由各经营部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才有决定权。在实践中,企业委员会,特别是康采恩委员会通常只起沟通和协调的作用。


  

  (3)经营部门大会 经营部门大会[13]是全体职工和雇主共同召开的会议,工会和雇主联盟可以派员参加。经营部门委员会必须每季度召集和主持一次经营部门大会,并要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雇主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大会通报本经营部门的人事、经济等情况。经营部门大会和经营部门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大会对经营部门委员会只具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经营部门大会的职能是向全体职工就本经营部门的情况做出说明和通报[14]。


  

  2.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15]


  

  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按照《企业委员会选举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依据是否在经营部门中已经存在经营部门委员会而有所区别。如果在经营部门中已经有经营部门委员会,那么,它必须最迟在其任职期满十周前任命由三名具有选举权的职工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经营部门委员会任期四年,因此,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每四年进行一次,通常在选举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间举行。 如果在经营部门中还没有经营部门委员会,那么选举可以在任何时间举行。选举委员会由企业委员会或者康采恩委员会任命。如果没有企业委员会和康采恩委员会,三名以上职工或者一名工会会员可以提请召集经营部门大会来选举“选举委员会”;如果经营部门大会没能召开或者没能选举出“选举委员会”,那么,劳动法院可以根据三名以上职工或者一名工会会员的申请任命选举委员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设立建立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之上,但其设立门槛相当低,只要有三名员工或者一名工会会员愿意,将没有人能够阻止经营部门委员会的设立。雇主如阻挠或者通过允诺好处或威胁影响经营部门委员会的选举将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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