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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与软法的关系及转化

  

  其次,软法与习惯法均不以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作为其自身实现的依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两对核心概念的区别。第一,“国家强制力”与“强制力”具有本质不同,前者仅指那些由国家权威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法律制度保障贯彻实施、由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强制背景确保实现的强制效用,而后者的内涵则要宽泛得多,并能够将前者完全包容。第二,实施与实现也具有本质不同。法的实施侧重于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而法的实效则侧重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法的实现是这两者的总和。[36]就习惯法而言,由于其隶属于民间法的范畴,因此不具备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及实现的可能,这点当无异议。软法的情况则相对复杂,兹大致分为两类分别考察。第一,对于硬法中的软法,虽然具有国家制定、国家保障实施(而非“实现”)等国家法色彩,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责任或制裁条款,因此无法启动国家暴力来促成其真正实现(而非“实施”)。第二,对于作为软法现象而存在的社会组织、团体、机构的内部规则而言,虽然获得了国家的认可,但是其保障实施与实现的机制在于该社会组织、团体、机构内部的责任归结和追究机制,亦与国家强制力无关。当然,对于“软法与习惯法的实现机制为何”、“有何本质的不同”等进一步的追问,后文将有较为详细的论证。


  

  再次,软法与习惯法都在国家法(主要是硬法)效力所不及之处具有替代性的规制效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对硬法的有益细化和补充,但也可能同硬法相冲突。第一,对于硬法的细化和补充作用。就软法的细化、补充效用而言,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传统行政法认为,公法上的勤务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以及特别监督关系等具有特殊属性,此类行政行为不得成为司法审查的审查对象。这一理论逐渐发展为国家行政立法(硬法)对于公务员与国家及地方团体之间的关系、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公立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住院关系、监狱与受刑人之间的在监关系、公共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等领域的谦抑或直接排除。[37]相应地,其中诸如学校、医院、公共团体等组织颁发了大量的软法性质的内部组织规范,对硬法的真空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填充。虽然近年来特别权力关系呈现出逐渐被突破的趋势,但是硬法对于这类关系的规制仅限于对相关组织规则进行宏观的合法性判断,基本不涉及细节的问题。其细化规则仍仰仗于内部的软法规范来完成。就习惯法的细化、补充效用而言,由于其具有民间自生性和本土性,因而对硬法的补充细化作用更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38]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多方面。第二,与硬法的冲突关系。就软法来说,许多组织内部的软法规范虽然宏观上得到了国家各种形式的认可,但是其部分规定却与硬法存在冲突关系。如近年来涌现的各高等学校依据校内规定在招生、惩戒处分、颁授学历和学位证书,开除学生学籍等领域对学生相关权利进行实体裁度后被学生诉诸法院并最终败诉的案例,就是软法同硬法冲突的典型表现。[39]就习惯法来说,与硬法的冲突更多。因为习惯法源于民间自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科学性、合理性上存在诸多缺陷。如,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制习惯法[40]就与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又如,江城县哈尼族习惯法出于对“放鬼”的禁忌,将放鬼伤人者(鬼娘)视为全寨的公敌,进而将其驱逐、毒打乃至杀害,[41]这显然与我国法律保障权利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还如,西双版纳傣族长期以来流传的送学龄男童出家接受佛寺教育的宗教习惯法也构成了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直接冲突。


  

  最后,软法和习惯法都属于实然法的范畴,其中部分习惯法还可能纳入应然法范畴。需要澄清的是,有学者把中国法律分为实然法、应然法和必然法三大法域。[42]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法域的方式容易将问题复杂化,还是传统的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二元划分[43]更适宜作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工具。依此思路,应然法更多地指向自然法,而实然法则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显而易见,习惯法和软法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受到来自于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制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均可归为实然法目录之下;但同时它们又都具有复杂性——亦即,软法和习惯法中是否具有应然法的要素?这是否会影响它们的法域归属?第一,软法更多地体现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公共治理规则,这种规则具有社会法属性,因此从社会性、时代性、历史性、稳定性与延续性等方面而言,都很难从中读出应然法的色彩。第二,不同于软法,习惯法中的部分规则源于人类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等基本关系的纯粹的“自然理性”,如保护资源与环境、同姓不婚甚至杀人偿命等。因此部分习惯法规范还具有应然法的属性。第三,部分具有应然法属性并不会影响习惯法归属于实然法领域的判断。一方面,从量上,几乎全部习惯法都可视为实然法,但其中仅有部分具备应然法性质;另一方面,从质上,实然法本身就是特定条件下对于应然法的有限反映,因此应然或实然的归属绝不能简化为“非此即彼”的判断——二者在内核上原本就存在极大的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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