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导入了刑法规范的价值判断。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无论怎样特殊、具体,都不能脱离哲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哲学所阐明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对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总是具有指导作用。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具有指导作用并不是说可以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直接照搬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和宗教、道义一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如此和不应当如此”(应然)的经验总结,和以探索自然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即“事实如此”(实然)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即事实学之间具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很多问题的看法上,难免和自然科学的见解不一致。这一点,在普通法刑法因果关系特别是法律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上,体现得格外明显。如前所述,法律因果关系,是指法律确认的成为被告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的因果关系。逻辑上,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其是从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众多事实原因中,按照法律标准挑选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部分,这种挑选标准,主要是根据“近因原则”。其中,所谓“近因”并不是指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时间与空间上接近,而是指与结果“法律联系”上接近,其是个含义模糊的概念,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不是先按照既定标准判断被告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再决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相反,即先根据政策、刑罚目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确定在特定案件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否妥当,再考虑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换言之,理论上所说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过是对以往判例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而已。{27}这种在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引人刑法规范判断的内容,也是普通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显著特点之一,反映出刑法因果关系有其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总之,侵害结果发生的那一刻,客观上就已经和行为或事件之间形成了因果关系链,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就是从这些早已客观存在的无数因果关系链中,从“点”的维度,依照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找出哪些是具体的事实因果关系链,再从“面”的维度,依照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将没有被介入因素中断的事实因果关系链,定性为法律因果关系链,并由此确认侵害结果和行为之间构成刑法因果关系,从而得出被告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结论。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能简单地将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照搬到刑法的应用中来,也不能从哲学的层面上推论刑法因果关系,而必须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考虑刑法作为法规范而存在的特点,归纳总结出贴近现实司法实践经验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