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考察
黎旸
【关键词】普通法
刑法因果关系
【全文】
因果关系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学说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上,立足点似乎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司法当中出现的问题,而是为了证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因此,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上,其出发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角度来进行演绎和推论,而不是从法律应用的经验的角度来对其归纳和总结;研究的内容对作为哲学因果关系的具体化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进行概括和描述,而非对作为法律归责要件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的描述。这种研究方法,使得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主要停留于对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阐释上,而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刑法学自身的需要和特点,让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无休止地纠缠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多样性以及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等概念的阐释上,而对于司法实践当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什么样的行为和现实发生的结果有关、现实发生的结果和数个行为有关的时候究竟是哪一个行为起了关键作用的判断)则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种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完全偏离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初衷,对于司法实践也基本上起不到什么指导作用。
相反,本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基本要义的普通法,则通过案例的累积和对实际经验的总结,发展出了一套类型化的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按照普通法的刑法理论,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层次进行研究,在理论上被称为“双层次原因论”。其中,事实原因为第一层次,研究因果发展过程的本体问题;法律原因为第二层次,研究客观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对于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采用不同的原则进行认定。这是和我国传统刑法学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完全不同的一种做法。
考察研究普通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缺乏类型化判断标准的现状,或许可以提供若干借鉴。本着上述问题意识,本文在考察普通法中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学中有关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出若干反思。
一、事实因果关系(Cause in Fact)的认定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以客观证据为基础,通过条件公式或实质因素标准进行判断,是纯粹的客观事实判断。例如,一个包着5岁小女孩尸骨的包袱在池塘中被发现,法医在检验伤口时发现小女孩的头骨有一穿透伤,因此判断该小女孩为头部受伤致死。该事实判断的结果,是小女孩是由于头部受到打击而死亡。警察根据资料找到被害人的母亲,怀疑小女孩之死与她有关。但事后查明,小女孩虽然经常被母亲罚站、禁止饮食甚至不准睡觉,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女孩的母亲打过被害人的头部,因此小女孩的母亲被排除在嫌疑人范围之外。然而,后来经法医反复验证,发现所谓头骨穿透伤原来是由于尸体在水下腐烂时,一小块骨头从头骨掉落,自然在头骨上形成的一个洞,并不是头骨穿透伤。{1}因此法医继续勘验导致小女孩死亡的真正原因,最终发现导致小女孩死亡的原因是“饥饿综合症”。因此,小女孩的母亲又被列入嫌疑人范围之内,接受警方调查。结果,证据显示小女孩的母亲逼她在卧室的角落里罚站了大约10天,不许她吃东西和喝水。她还给小女孩的学校写了一张条子,告诉老师说,由于健康原因,这个孩子一整天不能吃东西或者喝水。老师保留的这张纸条,成为了案件的重要证据。从这个案件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以行为人主观因素为转移,纯粹是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因此,事实因果关系被定义为是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客观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