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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考察

  

  介入因素的出现,使案件的因果关系变得复杂,也使得对因果关系的法律判断成为必要。一般认为,普通法对因果关系进行法律判断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其他因素介入时,确定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介入因素问题是普通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12}


  

  (一)从属介入因素(Dependent Intervening Causation)


  

  从属介入因素不中断事实因果关系链,被告人需要对由该从属介入因素所导致的侵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从属介入因素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该因素是由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故意介入的行为或事件;第二,被告人能够预见到这种因素的介入;第三,该介入因素和被告人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第四,该介入因素不具有偶然性或巧合性。例如,在被告人强行将妇女拉入汽车并告知被害人将准备对其施加强奸,被害人听后即跳出正在行驶的车辆,导致重伤的场合,被害人的行为是从属介入因素。普通法认为,依照生活常识,任何人在遇到危险时,都有可能会设法逃离危险,或有可能被他人解救,或有可能被警察营救,司法实践中,这些都被认为是应该能够预见到的事实。故此,被害人跳车逃离危险的行为,符合从属介入因素标准,被告人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需承担刑事责任。


  

  普通法根据法理原则和对累积判例的分析,总结了一系列判断从属介入因素的司法经验法则(Judicial Rules of Thumb for Finding Dependent Intervening Causation),大致可分为以下8种:


  

  1.导致死亡结果的事件和行为并非纯粹偶然或巧合的场合


  

  根据1974年纽约上诉法庭的判决案例,被告人在下着大雪的夜晚抢劫极度醉态的被害人后,强行脱掉被害人的外衣、鞋子和近视眼镜,将被害人推出车外,留在公路边雪堆斜坡上。被害人半小后坐在公路中间被超速行驶的卡车撞致死亡。{13}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之死是由其自己行为引起的,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因为:第一,极度醉态而又未佩戴眼镜的被害人能够从公路的雪堆上走到高速公路中间并坐下来将自己暴露于极度危险状态,这一点被告人无法预见;第二,被告人无法预见开车司机会在下着大雪的深夜超速行驶,从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相反,被告人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只有两种:一是被害人被冻死;二是被害人爬到路边或在路边请求援助时被车撞死。但是上诉法院驳回了以上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虽然不是因为这两种特定方式死亡,但只要被告人对被害人会发生死亡事实有预见性,并且导致死亡结果的事件和行为并非纯粹偶然或巧合,如被害人被流星击中要害而死亡,则被告人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需承担刑事责任。{14}


  

  2.被害人固有疾病导致结果的场合


  

  1969年加州法院判决Stamp抢劫案件时认为,患有过度肥胖症和心脏病的60岁被害人在被持枪抢劫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成立近因关系。法院认为,被害人本身患有心脏病的事件是从属的介入因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法律因果关系,被告人需承担刑事责任。{15}


  

  3.救治被害人过程中的一般医疗过失引起结果的场合


  

  按照一般生活常识,被害人受伤后需要接受治疗,而医疗存在一定风险是众所周知的公认事实,被告人应该能够预见。再者,被告人导致被害人受伤和被害人因此需要接受治疗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法院通常将由于一般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归咎于被告人的行为,认为是从属介入因素。{16}


  

  4.能够预见的被害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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