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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考察

  

  1.竞合因果关系(Concurrent Causation)


  

  竞合因果关系是指当两个或多个独立的行为在同一时间发生,任何一个行为都可以自行独立导致现实已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例如,两个黑社会成员甲和乙同时故意向被害人开枪并同时射中要害,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实质因素标准判断,一方面,甲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乙的行为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甲和乙的行为分别对死亡都是独立和惟一的直接原因,故甲和乙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具有竞合直接因果关系,甲和乙都必须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9}司法实践中,如能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惟一直接原因或数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竞合直接因果关系,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后,就能直接对嫌疑人起诉。


  

  2.共谋犯(Conspiracy)


  

  甲和乙共同商量去杀害丙,甲的子弹射中了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乙的子弹只是擦伤了丙的腿部,造成轻伤。普通法中,共谋犯的责任分配是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不需要区分侵害结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每一位共谋人都要对侵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司法实践将共谋犯的行为都认定是导致侵害结果的实质因素。


  

  3.“一年零一天”规则(“Year and A Day” Rule)


  

  如果被害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后的一年零一天内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就被认为是造成侵害结果实质因素。但由于医学科技的日益发达和进步,许多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都逐渐修改或废除该项规则。{10}例如,华盛顿州已将该规则修改为“三年零一天”规则。英国废除了该规则,但如果被害人在侵害行为发生3年后死亡,则需经检察总长审批确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实质因素标准之后,才能对被告人进行起诉。香港已经完全废除了“一年零一天”规则,无论被害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多久后死亡,检察官纯粹根据法医鉴定结果,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侵害结果的实质因素。


  

  从逻辑上讲,实质因素标准也能适用于单一因果关系的情形,在单一因果关系时,实质因素标准与条件公式的判断结论是一样的。当危害结果是一个原因单独引起时,该原因既是产生结果的“实质因素”也能满足条件公式。但在上述竞合因果关系中,行为能满足实质因素标准,但不能满足条件关系公式。而在共谋犯的场合,如果参与因素作用微小,虽然在自然科学意义上对结果发生不可或缺,但不足以引起法律的关注,就只能满足条件公式,而不能满足实质因素标准{11}。


  

  二、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律因果关系,亦称为近因关系,是通过近因判断标准(Proximity Test)所得出的刑法因果关系。近因关系的判断,是保障被告人不需为非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实施行为后到损害结果出现这段期间,如果有其他行为或事件介人,就必须通过近因标准的判断,确定事实因果关系链是否被中断。这种被法律认为会导致事实因果关系中断或不中断的介入行为或事件,称为介入因素(Interve-ning Cause)。介入因素包括从属介入因素和非从属介入因素。所谓从属介入因素,是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伴随被告人行为通常所发生的因素,被告人能够预见,因此其不中断刑法因果关系链,被告人的行为和侵害结果成立法律因果关系。相反,所谓非从属介入因素,是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不太可能伴随被告人行为的因素,被告人不能预见其中断刑法因果关系链,故被告人可免于承担非由自己行为造成之侵害结果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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