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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因为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在一个周期的初期和形成作为刑事政策初期思想基础的新理论之间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时差。新古典主义理论直到1830年7月王朝才开始发挥影响便是一例。新社会防卫运动也是直到二战后才真正确立,而此时距离第二周期初年已过去了近25年。


  

  其次我们可以认为,近几年来正在形成一个真正的、不言自明的刑事政策理论,这就是基本人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的应用范围虽然大大超出了刑事领域,却构成了刑事领域的一些核心,如禁止使用死刑、废除酷刑和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规定人类享有尊严权、个人自由权及受保护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除了拥有一般的刑事保障之外(特别是辩护权和公平审判权),还拥有一些特别的刑事保障:如罪刑法定、较旧法更严厉的刑事法律不可溯及既往、较旧法更轻缓的刑事法律可溯及既往、刑罚的必要性原则和罪刑适当原则、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享有安全的权利。这些规定构成一个不可触犯的边界,刑事政策可以在其界限内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开展行动,这就奠定了支撑21世纪初刑事政策理论的一块基石。如此一来,我们难道不能假设第三周期因此而启动吗?


【作者简介】
雷蒙·加桑,单位为艾克斯-马赛三大(又称保罗-塞尚大学)法律和政治科学学院。
【注释】19世纪这方面的著作如J·奥尔托兰:《刑法要素》第1卷,1886年,第5版,n° 160:“在所有这一切中很容易识别出我们所经历的不同制度的技巧……只要以我国为例就可以确认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所有的政治革命都会在刑事制度中产生反响,并在刑事制度中留下印迹。”20世纪这方面的著作如梅勒、维蒂:《刑法论》(第1卷),1997年,第7版,n°98和128。
2005年11月8日的1386和1387号法令下令执行1955年1月3日法律而实行紧急状态。
前述法律的第13条规定对在紧急状态期间违反当局禁令者处2个月监禁和3750欧元罚金。
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理论是考察资本主义经济中历时50-60年的周期性波动的理论,1925年由前苏联经济学家康德拉季耶夫在美国发表的《经济生活中的长波》一文中首先提出。—译者注
严密科学(Sciences dures)这一俗语的意思是指自然科学和形式科学。—译者注
但犯罪统计永远无法得出犯罪的真实状态,犯罪的真实状态是犯罪学的一大未知项。雷蒙·加桑:《犯罪学》,第6版,2007年,n°156。
昂立科·菲利:《犯罪社会学》,第三版译本,1893年,2004年Dalloz出版社再版(雷蒙·加桑作新书介绍),第165-166页。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486及其后。
1938年为672016件;1941年为1084052件;1945年为1235748件。
  1946年为1152690件;1947年为1079917件;1948年为1021681件;1949年为993599件;1952年为900930件;1951年为849068件。
历史学家习惯于以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作为19世纪的终结。
一直到此前为止,法国所使用的《犯罪社会学》都是根据1899年第4版意文原版译成的1905年法文版。现在法国有Dalloz出版社 2004年的再版(雷蒙·加桑作新书介绍),这次再版翻译的是1891年意文的第3版,该版由昂立科·菲利于1893年亲自翻译,由卡布里耶尔·塔尔德(Gabriel TARDE)审校。
  1892年是菲利观察研究的最后三年中的一年。
上述数字出自DAVIDO数据库:(1831年至1981年的犯罪统计》,法律和刑事机构社会学研究中心(CESDIP)出版社1989年版,n°51,第164-165页。其中表格部分的解释见51页及其后。
菲利使用的“规律”一词符合当时在新兴社会学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严格的决定论。现在,人们已经放弃使用这个词语,而是使用一些更为灵活的分析性和综合性概念(因素、变量、过程等)。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s 118及119。
这一理论的名称并不统一。某些学者称其为“新古典主义”以便与以贝卡里亚、边沁为代表的狭义的古典主义区别开来。见梅勒、维蒂:《刑法论》(第1卷),1997年,第7版,n°62;普拉德尔:《刑法总论》,n°100。
第3版,前文已引,第12页。
第3版,前文已引,第260-428页(实证主义的刑事责任理论)和429 - 574页(实践改革)。
摘自P·布扎、J·皮纳泰尔:《刑法和犯罪学论》第一卷,1970年,第2版,n°49。
  P,布扎,前文已引,n°46。
J·普拉德尔:《刑法总论》,n°101和102。
1814年宪章已经废除了一般没收。
根据DAVIDO数据库,第164-165页,最后有记载的年份是1981年。
司法部:《司法统计年鉴》(1989-1990年),第106-107页。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154;5·罗谢:《骚乱的战栗》,2006年,第148-157页。
但是我们不清楚究竟是这些犯罪的数目增加了,还是因为相关组织的活动及政府的预防犯罪宣传造成向当局告发这些犯罪的数目增加了。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s 432-1及465。
雷蒙·加桑:同上,n°s 399及其后。
1964年的一部名为《社会防卫原则》(巴黎,Cujas出版社)的法文译本概括介绍了格拉马蒂卡的观点。
本文探讨法国的刑事政策,关注的主要是安塞尔在法国的影响。
马克·安塞尔:《新社会防卫—一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1954年,第1版;1966年,第2版;1981年,第3版。其理论的核心思想被浓缩进法国大学出版社(PUF)的系列丛书《我知道什么?》于1985年出版的名为《社会防卫》的一册书中。
例如推定人人都知道法律以及共犯的转借的犯罪性。
例如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
除了对于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来说。
  R·梅勒:“古典刑法与社会防卫的理论冲突”,载《刑事科学和比较刑法杂志》1964年,第725页。
特别是J. C·苏瓦耶:《沉沦的司法》1982年;M. L·拉萨:《为了一种理性的反犯罪政策》,1983年。
除了只言片语能让人得出相反的结论外,例如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针对监狱曾经发表过如下结论:“监狱非他处,仅应是剥夺自由的场所。”但是这句话与其说是受到新社会防卫理论的影响还不如说是受到人权理论的影响。
这种观点被某些批判人士称为“卢梭主义”,借指让·雅克·卢梭认为人性本善、是社会使人堕落的观点。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207
维尔潘特市研讨会(1997年10月24-25日)论文集:《为自由公民创造一些安全的城市》,巴黎内政部。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756。
2000年6月15日法律强化了对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J·沙扎尔:“法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新社会防卫运动”,载《刑事科学和比较刑法杂志》1979年,第405页及其后。
雷蒙·加桑:“社会防卫运动对当代法国刑法的影响”,载《致马克·安塞尔的合集》第2卷,1975年,第3页及其后;G·勒瓦瑟:“源于新社会防卫学派的近期的刑事改革”,载同上,第2卷,第35页及其后;J·韦兰:“1970年以来法国的社会防卫立法”,载《社会防卫手册》1978年,第39页及其后。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885及其后。
同上,n° 901及其后。
同上,n° 25。
雷蒙·加桑:“根据2002年7月17日法令推行的地方预防部署改革以及预防犯罪政策的演变”,载《监狱学和刑法杂志》2004年,第445-474页。
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908-1。
刑法典新122-8条。
根据这一条款,除了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人人格需要时宣告非监禁刑外,法院原则上应该宣告一项不带缓刑的监禁刑。
社会表象一词最早处出现在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的一篇名为《个体表象和集体表象》的论文中,20世纪60年代,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墨斯科维奇(Serge MOSCOVICI)引入这一概念、并加以扩充,把社会表象定义为“拥有自身的文化含义并且独立于个体经验之外而持续存在的各种预想、形象和价值所组成的知识体系”。这一理论认为我们所做和所想的一切都是某一表象体系的结果,人们所感知的现实只是对现实的表象,因此在客观现实与依据现实的表象作出的政治纲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简单说,社会表象就是人们用来对周围的事物,事件以及目标作出反应的一系列定义性的短语或形象,它是人们用来了解周围事物的工具。如“艾滋病是同性恋的瘟疫,旅游业是破坏文化的秃鹫”就是典型的表象理论。社会表象理论是围绕着社会表象这一概念发展起来的。墨斯科维奇在研究中发现这样三个事实:(1)很显然的事情,我们不一定看得见;(2)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有时只是我们的错觉;(3)我们对于知觉对象(刺激物)的反应,有赖于自身所处的社群对此物的定义。因此,我们所看到的事物,不论是能见度、事实感,还是对事实的定义其实都受到了社会表象的影响,这也成为社会表象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表象理论者认为,人们就是利用自己以往的经验和知识作为参照物去了解和熟悉新鲜事物的。这些社会表象将人们有关社会和政治的态度具体化和形象化,同时也影响着个体和群体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在客观现实与依据现实的表象作出的政治纲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天煜:“浅议社会表象理论在旅游学研究中的应用”,载《旅游学刊》第19卷,2004年第1期。—译者注
同上,n°13和n°14。
同上,n°20。
同上,n°24-25。
G·勒瓦瑟:“源于新社会防卫学派的近期的刑事改革”,载《法律思想的新表现:致马克·安塞尔的合集》第2卷,Pedone出版社1975年,第35 -61页;雷蒙·加桑:前文已引,第13页及其后;J·韦兰:“1970年以来法国的社会防卫立法”,载《社会防卫手册》1978年,第39页及其后。
除了前文n°29( supra n° 29)所述情况以外。
同样除了前文n°29 (supra n° 29)所述情况以外。
同上,n。 23。
同上,n° 30。
见法律和刑事机构社会学研究中心:《1831年至1981年的犯罪统计数据》, DAVIDO数据库,一般统计,第164页。
雷蒙·加桑:“是否应该修改1945年2月2日‘未成年犯罪人法令’?”,载《当代刑事科学问题》第16卷,2003年,艾克斯-马赛大学出版社,第43页及其后,数字标题n°40 -44。
  2007年8月9日,n° 2007-554,宪法委员会判决。
检察院1912年共统计有607886件重罪和轻罪案件,1920年有604468件,1951年有849066件。
流放刑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不再作为消灭措施的刑事监护,而刑事监护后来又被1981年2月2日法律废除。
  1984-2006年,警察登记的显性犯罪数一直保持在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件重罪和轻罪案件(1984年3681453件;2002年4113882件;2006年3725588件)。
从2002至2006年。
我们应该记得流放刑这种消灭式的刑罚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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